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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真學習增值稅加計抵減的這些問題解答,老總問起來才講的明白
云南百滇稅務師事務所有限公司 2019-0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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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計抵減政策問題解答
 
1、加計抵減政策相關政策解答
2、加計抵減四項服務行業(yè)判斷及比例計算實例
3、加計抵減額的計提計算過程
4、加計抵減額抵減應納稅額的解答
5、適用加計抵減政策申報表填寫
 
點評
  本文摘選自國家稅務總局實施減稅降費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發(fā)布的《2019年減稅降費政策答復匯編》中與加計抵減政策有關的解答。
      可通過文末的聯(lián)系方式聯(lián)系我們,進行更深入的探討或向我們咨詢。
 
1、加計抵減政策相關政策解答
239. 本次深化增值稅改革新出臺了增值稅加計抵減政策,其具體內(nèi)容是什么?
 
答:符合條件的從事生產(chǎn)、生活服務業(yè)一般納稅人按照當期可抵扣進項稅額加計10%,用于抵減應納稅額。
 
240. 增值稅加計抵減政策執(zhí)行期限是什么?
 
答:增值稅加計抵減政策執(zhí)行期限是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這里的執(zhí)行期限是指稅款所屬期。
 
257. 符合條件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出口貨物勞務、發(fā)生跨境應稅行為是否適用加計抵減政策?
 
答: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出口貨物勞務、發(fā)生跨境應稅行為不適用加計抵減政策,其對應的進項稅額也不能計提加計抵減額。
 
259.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兼營出口貨物勞務、發(fā)生跨境應稅行為且無法劃分不得計提加計抵減額的進項稅額,應當如何處理?
 
答:不得計提加計抵減額的進項稅額=當期無法劃分的全部進項稅額×當期出口貨物勞務和發(fā)生跨境應稅行為的銷售額÷當期全部銷售額
 
249. 增值稅加計抵減政策規(guī)定:“納稅人確定適用加計抵減政策后,當年內(nèi)不再調(diào)整”,具體是指什么?
 
答:是指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確定適用加計抵減政策后,一個自然年度內(nèi)不再調(diào)整。下一個自然年度,再按照上一年的實際情況重新計算確定是否適用加計抵減政策。
 
263. 納稅人符合加計抵減政策條件,是否需要辦理什么手續(xù)?
 
答:按照《財政部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關于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39號)規(guī)定,適用加計抵減政策的生產(chǎn)、生活服務業(yè)納稅人,應在年度首次確認適用加計抵減政策時,通過電子稅務局(或前往辦稅服務廳)提交《適用加計抵減政策的聲明》。
 
294. 適用加計抵減政策的納稅人,應在年度首次確定適用加計抵減政策時,提交《適用加計抵減政策的聲明》,請問手續(xù)怎么辦理?
 
答:《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14號)第八條規(guī)定,適用加計抵減政策的生產(chǎn)、生活性服務業(yè)納稅人,應在年度首次確認適用加計抵減政策時,通過電子稅務局(或前往辦稅服務廳)提交《適用加計抵減政策的聲明》。
 
納稅人通過電子稅務局提交聲明時,系統(tǒng)將自動顯示《適用加計抵減政策的聲明》,納稅人選擇政策適用年度和所屬行業(yè),錄入計算期內(nèi)四項服務的銷售額和總銷售額后,信息系統(tǒng)將幫助納稅人自動填寫其他內(nèi)容。納稅人在確認相關信息準確無誤后,即可提交聲明。納稅人到辦稅服務廳提交聲明時,稅務部門會提供免填單服務,納稅人只要將上述4項信息告知窗口工作人員,工作人員會預填好聲明內(nèi)容,交由納稅人確認,如果信息準確無誤,納稅人蓋章后即可提交。稅務部門將在4內(nèi)月底前完成相關系統(tǒng)功能改造,待系統(tǒng)升級后納稅人就可以通過上述兩種途徑提交聲明。
 
298. 按規(guī)定可以享受加計抵減政策的納稅人,2019年4月1日后認證增值稅專用發(fā)票的操作流程是否發(fā)生了改變?
 
答:沒有改變。享受加計抵減政策的一般納稅人,可以按照現(xiàn)有流程在增值稅發(fā)票選擇確認平臺進行勾選確認或者掃描認證紙質(zhì)發(fā)票。
 
301. 為提醒網(wǎng)上申報的納稅人及時提交《適用加計抵減政策的聲明》,請問稅務機關對信息系統(tǒng)做了哪些設置?
 
答:適用加計抵減政策的生產(chǎn)、生活性服務業(yè)納稅人,應在年度首次確認適用加計抵減政策時提交《適用加計抵減政策的聲明》。為提醒納稅人,當納稅人進入增值稅申報界面時,系統(tǒng)將提示納稅人加計抵減政策具體規(guī)定,并告知納稅人如果符合政策規(guī)定條件,可以通過填寫《適用加計抵減政策的聲明》,來確認適用加計抵減政策。該提示功能每年至少提示一次,即2019年5月、2020年2月和2021年2月征期,納稅人首次進入申報模塊時,系統(tǒng)自動彈出提示信息。在其他征期月份,納稅人可以通過勾選“不再提示”標識,屏蔽該提示信息。
2、加計抵減四項服務行業(yè)判斷及比例計算實例
241. 增值稅加計抵減政策所稱的生產(chǎn)、生活服務業(yè)納稅人是指哪些納稅人?
 
答:增值稅加計抵減政策中所稱的生產(chǎn)、生活服務業(yè)納稅人,是指提供郵政服務、電信服務、現(xiàn)代服務、生活服務取得的銷售額占全部銷售額的比重超過50%的納稅人。
 
242. 增值稅加計抵減政策所稱的郵政服務、電信服務、現(xiàn)代服務、生活服務具體范圍是指什么?
 
答:郵政服務、電信服務、現(xiàn)代服務、生活服務具體范圍,按照《銷售服務、無形資產(chǎn)、不動產(chǎn)注釋》(財稅〔2016〕36號印發(fā))執(zhí)行。
 
郵政服務,是指中國郵政集團公司及其所屬郵政企業(yè)提供郵件寄遞、郵政匯兌和機要通信等郵政基本服務的業(yè)務活動。包括郵政普遍服務、郵政特殊服務和其他郵政服務。
 
電信服務,是指利用有線、無線的電磁系統(tǒng)或者光電系統(tǒng)等各種通信網(wǎng)絡資源,提供語音通話服務,傳送、發(fā)射、接收或者應用圖像、短信等電子數(shù)據(jù)和信息的業(yè)務活動。包括基礎電信服務和增值電信服務。
 
現(xiàn)代服務,是指圍繞制造業(yè)、文化產(chǎn)業(yè)、現(xiàn)代物流產(chǎn)業(yè)等提供技術性、知識性服務的業(yè)務活動。包括研發(fā)和技術服務、信息技術服務、文化創(chuàng)意服務、物流輔助服務、租賃服務、鑒證咨詢服務、廣播影視服務、商務輔助服務和其他現(xiàn)代服務。
 
生活服務,是指為滿足城鄉(xiāng)居民日常生活需求提供的各類服務活動。包括文化體育服務、教育醫(yī)療服務、旅游娛樂服務、餐飲住宿服務、居民日常服務和其他生活服務。
 
243. 生活服務具體包括哪些?
 
答:39號公告第七條第(一)項規(guī)定,包括生活服務在內(nèi)的四項服務的具體范圍按照《銷售服務、無形資產(chǎn)、不動產(chǎn)注釋》(財稅〔2016〕36號印發(fā),以下簡稱注釋)執(zhí)行。按照注釋的規(guī)定,生活服務是指為滿足城鄉(xiāng)居民日常生活需求提供的各類服務活動。包括文化體育服務、教育醫(yī)療服務、旅游娛樂服務、餐飲住宿服務、居民日常服務和其他生活服務。
 
244. 請問四項服務中的現(xiàn)代服務具體包括哪些?
 
答:39號公告規(guī)定,四項服務的具體范圍按照《銷售服務、無形資產(chǎn)、不動產(chǎn)注釋》(財稅〔2016〕36號印發(fā),下稱注釋)執(zhí)行。按照注釋,現(xiàn)代服務是指圍繞制造業(yè)、文化產(chǎn)業(yè)、現(xiàn)代物流產(chǎn)業(yè)等提供技術性、知識性服務的業(yè)務活動。包括研發(fā)和技術服務、信息技術服務、文化創(chuàng)意服務、物流輔助服務、租賃服務、鑒證咨詢服務、廣播影視服務、商務輔助服務和其他現(xiàn)代服務。
 
245. 我公司從事航道疏浚,是否屬于提供四項服務的范圍?
 
答:按照《銷售服務、無形資產(chǎn)、不動產(chǎn)注釋》(財稅〔2016〕36號印發(fā))規(guī)定,航道疏浚屬于“物流輔助服務—港頭碼頭服務”,屬于39號公告所稱郵政服務、電信服務、現(xiàn)代服務、生活服務四項服務的現(xiàn)代服務范圍。
 
246. 納稅人提供郵政服務、電信服務、現(xiàn)代服務、生活服務取得的銷售額占全部銷售額的比重應當如何計算?
 
答:2019年3月31日前設立的納稅人,其銷售額比重按2018年4月至2019年3月期間的累計銷售額進行計算;實際經(jīng)營期不滿12個月的,按實際經(jīng)營期的累計銷售額計算。
 
2019年4月1日后設立的納稅人,其銷售額比重按照設立之日起3個月的累計銷售額進行計算。
 
247. 納稅人兼有四項服務中多項應稅行為的,其銷售額比重應當如何計算?
 
答:納稅人兼有四項服務中多項應稅行為的,其四項服務中多項應稅行為的當期銷售額應當合并計算,然后再除以納稅人當期全部的銷售額,以此計算銷售額的比重。
 
248. 提供郵政服務、電信服務、現(xiàn)代服務、生活服務取得的銷售額占全部銷售額的比重超過50%的增值稅小規(guī)模納稅人,可以享受增值稅加計抵減政策嗎?
 
答:不可以,加計抵減政策是按照一般納稅人當期可抵扣的進項稅額的10%計算的,只有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才可以享受增值稅加計抵減政策。
 
258. 生產(chǎn)、生活性服務業(yè)納稅人是指提供郵政服務、電信服務、現(xiàn)代服務、生活服務(以下稱四項服務)取得的銷售額占全部銷售額的比重超過50%的納稅人。納稅人在計算銷售額占比時,是否應剔除出口銷售額?
 
答:在計算銷售額占比時,不需要剔除出口銷售額。例如某納稅人在計算銷售額占比的時間段內(nèi),國內(nèi)貨物銷售額為100萬元,出口研發(fā)服務銷售額為20萬元,國內(nèi)四項服務銷售額90萬元,應按照(20+90)/(20+90+100)來進行計算占比。因該納稅人四項服務銷售額占全部銷售額的比重超過50%,按照規(guī)定,可以享受加計抵減政策。但需要說明的是,按照39號公告規(guī)定,納稅人出口貨物勞務、發(fā)生跨境應稅行為不適用加計抵減政策,其對應的進項稅額不得計提加計抵減額。
 
267. 生產(chǎn)、生活性服務業(yè)納稅人是指提供四項服務取得的銷售額占全部銷售額的比重超過50%的納稅人。如果納稅人享受差額計稅政策,納稅人應該以差額前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參與計算,還是以差額后的銷售額參與計算?
 
答:應按照差額后的銷售額參與計算。例如,某納稅人提供服務,按照規(guī)定可以享受差額計稅政策,以差額后的銷售額計算繳納增值稅。該納稅人在計算銷售額占比時,貨物銷售額為2萬元,提供四項服務差額前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共20萬元,差額后的銷售額為4萬元。則應按照4/(2+4)來進行計算占比。因該納稅人四項服務銷售額占全部銷售額的比重超過50%,按照規(guī)定,可以享受加計抵減政策。
 
268. 生產(chǎn)、生活性服務業(yè)納稅人是指提供四項服務取得的銷售額占全部銷售額的比重超過50%的納稅人,請問這里50%含不含本數(shù)?
 
答:這里的“比重超過50%”不含本數(shù)。也就是說,四項服務取得的銷售額占全部銷售額的比重小于或者正好等于50%的納稅人,不屬于生產(chǎn)、生活性服務業(yè)納稅人,不能享受加計抵減政策。
 
261. 假設A公司是一家研發(fā)企業(yè),于2019年4月新設立,但是4-7月未開展生產(chǎn)經(jīng)營,銷售額均為0,自8月起才有銷售額,那么A公司該從什么時候開始計算銷售額判斷是否適用加計抵減政策?
 
答:《財政部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關于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39號)規(guī)定,2019年4月1日后設立的納稅人,根據(jù)自設立之日起3個月的銷售額判斷當年是否適用加計抵減政策。如果納稅人前3個月的銷售額均為0,則應自該納稅人形成銷售額的當月起計算3個月來判斷是否適用加計抵減政策。因此,A公司應根據(jù)2019年8-10月的銷售額判斷當年是否適用加計抵減政策。
 
269. 某納稅人在2019年3月31日前設立,但該納稅人一直到3月31日均無銷售收入,如何判斷該納稅人能否享受加計抵減政策?
 
答:對2019年3月31日前設立、但尚未取得銷售收入的納稅人,以其今后首次取得銷售收入起連續(xù)三個月的銷售情況進行判斷。假設某納稅人2019年1月設立,但在2019年5月才取得第一筆收入,其5月取得貨物銷售額30萬元,6月銷售額為零,7月提供四項服務銷售額100萬元。在該例中,應按納稅人5月-7月的銷售額情況進行判斷,即以100/(100+30)計算。因該納稅人四項服務銷售額占全部銷售額的比重超過50%,按照規(guī)定,可以享受加計抵減政策。
 
270. 某納稅人在2019年4月1日以后設立,但設立后三個月內(nèi),僅其中一個月有銷售收入,如何判斷該納稅人能否享受加計抵減政策?
 
答:按照現(xiàn)行規(guī)定,2019年4月1日后設立的納稅人,按照自設立之日起3個月的銷售額計算判斷銷售額占比。假設某納稅人2019年5月設立,但其5月、7月均無銷售額,其6月四項服務銷售額為100萬,貨物銷售額為30萬元。在該例中,應按照5-7月累計銷售情況進行判斷,即以100/(100+30)計算。因該納稅人四項服務銷售額占全部銷售額的比重超過50%,按照規(guī)定,可以享受加計抵減政策。
 
271. 某納稅人在2019年4月1日以后設立,但設立后三個月內(nèi)均無銷售收入。如何判斷該納稅人能否享受加計抵減政策?
 
答:2019年4月1日后設立的納稅人,自設立之日起3個月的銷售額全部為零的,以其取得銷售額起三個月的銷售情況進行判斷。假設某納稅人2019年5月設立,但其5月、6月、7月均無銷售額,其8月四項服務銷售額為100萬,9月銷售額為零,10月貨物銷售額為30萬元。在該例中,應按照8-10月累計銷售情況進行判斷,即以100/(100+30)計算。因該納稅人四項服務銷售額占全部銷售額的比重超過50%,按照規(guī)定,可以享受加計抵減政策。
 
275. 某納稅人于2019年5月10日新辦并登記為一般納稅人,5-7月提供郵政服務、電信服務、現(xiàn)代服務、生活服務(以下稱四項服務)的銷售額占全部銷售額的比重未超過50%,但是6-8月的比重超過50%,能否適用加計抵減政策?
 
答:《財政部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關于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39號,以下簡稱“39號公告 ”)規(guī)定,2019年4月1日后設立的納稅人,自設立之日起3個月的銷售額符合規(guī)定條件的,自登記為一般納稅人之日起適用加計抵減政策。上例中,納稅人設立起3個月(5-7月)的四項服務銷售額比重不符合公告條件,不能適用加計抵減政策。
 
需要說明的是,上例中的納稅人2019年內(nèi)不能適用加計抵減政策;2020年可以根據(jù)上一年的實際情況重新確認可否享受這個政策。
 
276. 生產(chǎn)、生活性服務業(yè)納稅人,是指提供郵政服務、電信服務、現(xiàn)代服務、生活服務取得的銷售額占全部銷售額的比重超過50%的納稅人。納稅人在計算銷售額占比時,是否應剔除免稅銷售額?
 
答:在計算銷售占比時,不需要剔除免稅銷售額。一般納稅人四項服務銷售額占全部銷售額的比重超過50%,按照39號公告規(guī)定,可以享受加計抵減政策。
 
277. 2019年4月1日后,納稅人為享受加計抵減政策,在生產(chǎn)、生活性服務業(yè)計算四項服務銷售額占全部銷售額的比重時,是否應包括稽查查補銷售額或納稅評估調(diào)整銷售額?
 
答:39號公告規(guī)定,一般納稅人四項服務銷售額占全部銷售額的比重超過50%的,可以享受加計抵減政策。在計算四項服務銷售占比時,銷售額中包括申報銷售額、稽查查補銷售額、納稅評估銷售額。
 
278. A公司是2018年1月設立的納稅人,2018年9月登記為一般納稅人。A公司應以什么期間的銷售額來判斷是否適用加計抵減政策?是僅計算登記為一般納稅人以后的銷售額嗎?
 
答:《財政部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關于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39號,以下簡稱“39號公告”)第七條規(guī)定,提供郵政服務、電信服務、現(xiàn)代服務、生活服務(以下統(tǒng)稱四項服務)取得的銷售額占全部銷售額的比重超過50%的一般納稅人,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許按照當期可抵扣進項稅額加計10%,抵減應納稅額(統(tǒng)稱加計抵減政策)。2019年3月31日前設立的納稅人,以2018年4月至2019年3月期間的銷售額判斷是否適用加計抵減政策。
 
按照上述規(guī)定,在計算四項服務銷售額占比時,一般納稅人在屬于小規(guī)模納稅人期間的銷售額也需要參與計算。因此,A公司應按照自2018年4月至2019年3月期間的銷售額來計算四項服務銷售額占比。
 
279. 可以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的一般納稅人,在計算四項服務銷售額占比時,是否應包括簡易計稅方法的銷售額?
 
答:39號公告第七條第(一)項規(guī)定,一般納稅人四項服務銷售額占全部銷售額的比重超過50%的,可以適用加計抵減政策。按照增值稅暫行條例和營改增試點實施辦法的規(guī)定,銷售額是指納稅人發(fā)生應稅行為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包括按照一般計稅方法計稅的銷售額和按照簡易計稅方法計稅的銷售額。因此,在計算四項服務銷售額占比時,納稅人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的銷售額應包括在內(nèi)。
 
283. 兼營四項服務的一般納稅人,在計算四項服務銷售額占比是否符合加計抵減政策條件時,是其中某一項服務銷售額占比必須超過50%,還是四項服務合計銷售額占比超過50%?
 
答:39號公告第七條第(一)項規(guī)定,一般納稅人四項服務銷售額占全部銷售額的比重超過50%的,可以適用加計抵減政策。這里的“四項服務銷售額”,是指四項服務銷售額的合計數(shù)。因此兼營四項服務的納稅人,應以四項服務合計銷售額占全部銷售額的比重是否超過50%,判斷其是否可以適用加計抵減政策。
 
288. 納稅人計算四項服務銷售額占全部銷售額的比重來確定是否適用加計抵減政策時,全部銷售額除一般項目外,是否包括即征即退項目的銷售額?
 
答:《財政部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關于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39號)第七條第一項規(guī)定,生產(chǎn)、生活性服務業(yè)納稅人,是指提供郵政服務、電信服務、現(xiàn)代服務、生活服務取得的銷售額占全部銷售額的比重超過50%的納稅人。計算全部銷售額時,既包括一般項目的銷售額,也包括即征即退項目的銷售額。
 
290. 假設A企業(yè)2019年11月成立,2019年11月至2020年1月四項服務銷售額占比超過50%。請問A企業(yè)能享受加計抵減政策嗎?
 
答:39號公告第七條規(guī)定,2019年4月1日后設立的納稅人,自設立之日起3個月的銷售額符合規(guī)定條件的,自登記為一般納稅人之日起適用加計抵減政策。A企業(yè)2019年11月至2020年1月的四項服務銷售額占比超過50%,可以享受加計抵減政策。
 
291. 如果某企業(yè)2019年10月份被查補(評估)出所屬期2018年10月的銷售額100萬,該100 萬是否可以作為2019年10月份的銷售額參與計算四項服務銷售額的占比?
 
答:稽查查補銷售額和納稅評估調(diào)整銷售額應作為查補稅款申報當月(或當季)的銷售額參與計算四項服務銷售額的比重。該例中,企業(yè)在2019年10月份被查補(評估)的100萬應作為申報查補(評估)稅款當月的銷售額參與四項服務銷售額的計算。
 
292. 假設A企業(yè)2019年11月成立,2019年11月至2020年1月四項服務銷售額占比超過50%。請問,為判斷2021年是否能享受加計抵減政策,計算2020年四項服務銷售額占比時,2020年1月份的銷售額是否參與計算?
 
答:《財政部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關于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39號)第七條規(guī)定,2019年4月1日后設立的納稅人,自設立之日起3個月的銷售額符合上述規(guī)定條件的,自登記為一般納稅人之日起適用加計抵減政策;納稅人確定適用加計抵減政策后,當年內(nèi)不再調(diào)整,以后年度是否適用,根據(jù)上年度銷售額計算確定。該例中,為判斷2021年是否能享受加計抵減政策時,2020年1月份的銷售額應參與計算2020年四項服務銷售額的占比。
 
295. A公司2019年4月1日成立并登記為一般納稅人。2019年4月至2020年2月取得了進項稅額但銷售收入為0。2020年3月至5月發(fā)生銷售行為,且四項服務銷售額占比超過50%。請問該納稅人2019年和2020年是否適用加計抵減政策?如果適用,可否補提2019年的加計抵減額?
 
答:39號公告第七條規(guī)定,2019年4月1日后設立的納稅人,自設立之日起3個月的銷售額符合相關規(guī)定條件的,自登記為一般納稅人之日起適用加計抵減政策。如果納稅人成立后一直未取得銷售收入,以其首次取得銷售收入起連續(xù)三個月的銷售情況進行判斷。該例中,2020年3-5月的四項服務銷售額占比超過50%,2020年可以享受加計抵減政策。39號公告規(guī)定“納稅人可計提但未計提的加計抵減額,可在確定適用加計抵減政策當期一并計提。”,A公司自2019年4月1日登記為一般納稅人之日可計提但未計提的加計抵減額可以補提。
 
297. 我公司是小規(guī)模納稅人,提供四項服務的銷售額占全部銷售額的比重超過50%,請問可以適用加計抵減政策嗎?
 
答:不可以。39號公告中所稱生產(chǎn)、生活性服務業(yè)納稅人,是指提供郵政服務、電信服務、現(xiàn)代服務、生活服務取得的銷售額占全部銷售額的比重超過50%的納稅人。公告中的納稅人指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加計抵減政策是按照一般納稅人當期可抵扣的進項稅額的10%計算加計抵減額,只有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才可以適用加計抵減政策。
 
299. 某納稅人從事汽車租賃業(yè)務,深化增值稅改革后,請問該納稅人能適用加計抵減政策嗎?
 
答:39號公告第七條規(guī)定,生產(chǎn)、生活性服務業(yè)納稅人,是指提供郵政服務、電信服務、現(xiàn)代服務、生活服務(以下稱四項服務)取得的銷售額占全部銷售額的比重超過50%的納稅人。四項服務的具體范圍按照《銷售服務、無形資產(chǎn)、不動產(chǎn)注釋》(財稅〔2016〕36號印發(fā))執(zhí)行。汽車租賃業(yè)務,屬于注釋中的現(xiàn)代服務。如果該納稅人四項服務銷售額的占比符合條件,則可以適用加計抵減政策。
 
303. 證券公司及證券公司營業(yè)部是否能夠享受加計抵減政策
 
如果證券公司及證券公司營業(yè)部為投資者代理證券買賣業(yè)務所取得的手續(xù)費傭金收入占其全部銷售額的比重超過50%,能否享受加計抵減政策?
 
答:納稅人能否適用加計抵減政策,以其提供郵政服務、電信服務、現(xiàn)代服務、生活服務(以下稱“四項服務”)取得的銷售額占全部銷售額的比重是否超過50%確定。證券公司及其營業(yè)部為投資者提供證券買賣等服務并收取手續(xù)費或傭金的行為,屬于提供“直接收費金融服務”,不屬于“四項服務”的范圍。
3、加計抵減額的計提計算過程
253. 增值稅加計抵減額的計算公式是什么?
 
答:當期計提加計抵減額=當期可抵扣進項稅額×10%
 
當期可抵減加計抵減額=上期末加計抵減額余額+當期計提加計抵減額-當期調(diào)減加計抵減額
 
251. 按照現(xiàn)行規(guī)定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的進項稅額,是否可以計提加計抵減額?
 
答:不可以,只有當期可抵扣進項稅額才能計提加計抵減額。
 
252. 已計提加計抵減額的進項稅額,按規(guī)定作進項稅額轉(zhuǎn)出的,在計提加計抵減額時如何處理?
 
答:已計提加計抵減額的進項稅額,如果發(fā)生了進項稅額轉(zhuǎn)出,則納稅人應在進項稅額轉(zhuǎn)出當期,相應調(diào)減加計抵減額。
 
274. 納稅人因前期購買不動產(chǎn)尚未抵扣完畢的待抵扣進項稅額,在2019年4月1日以后轉(zhuǎn)入抵扣時,是否可以計算加計抵減額?
 
答:按照39號公告規(guī)定,納稅人取得不動產(chǎn)尚未抵扣完畢的待抵扣進項稅額,可自2019年4月稅款所屬期起從銷項稅額中抵扣。對于該部分進項稅額,適用加計抵減政策的納稅人,可在轉(zhuǎn)入抵扣的當期,計算加計抵減額。
 
280. 請問適用加計抵減政策的納稅人,其 2019年4月的期末留抵稅額,能否在5月稅款所屬期按照10%計算加計抵減額?
 
答:按照39號公告第七條第(二)項規(guī)定,納稅人應按照當期可抵扣進項稅額的10%計提當期加計抵減額。在2019年5月稅款所屬期計算加計抵減額時,4月的增值稅期末留抵稅額,不屬于當期可抵扣進項稅額,不能加計10%計算加計抵減額。
 
281. B公司是適用加計抵減政策的納稅人,2019年4月因發(fā)行債券支付20萬元的貸款利息,其對應的進項稅額能否加計10%計算加計抵減額?
 
答:39號公告第七條第(二)項規(guī)定,按照現(xiàn)行規(guī)定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的進項稅額,不得加計10%計算加計抵減額?!?a title="營業(yè)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 href="http://www.anfrzs.com/a/xingyezixun/16666.html" target="_blank">營業(yè)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財稅〔2016〕36號印發(fā))第二十七條第(六)項規(guī)定,納稅人購進貸款服務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因此,B公司20萬元貸款利息支出對應的進項稅額不能加計10%計算加計抵減額。
 
284. 請問適用加計抵減政策的納稅人,是否只有四項服務對應的進項稅額允許加計抵減?
 
答:《財政部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關于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39號,以下簡稱“39號公告”)第七條規(guī)定,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許生產(chǎn)、生活性服務業(yè)納稅人按照當期可抵扣進項稅額加計10%,抵減應納稅額(以下稱加計抵減政策)。生產(chǎn)、生活性服務業(yè)納稅人,是指提供郵政服務、電信服務、現(xiàn)代服務、生活服務(以下稱四項服務)取得的銷售額占全部銷售額的比重超過50%的納稅人。
 
根據(jù)上述規(guī)定,適用加計抵減政策的納稅人,當期可抵扣進項稅額均可以加計10%抵減應納稅額,不僅限于提供四項服務對應的進項稅額。需要注意的是,根據(jù)39號公告第七條第(四)項規(guī)定,納稅人出口貨物勞務、發(fā)生跨境應稅行為不適用加計抵減政策,其對應的進項稅額不得計提加計抵減額。
 
285. 請問前期計提加計抵減額的進項稅額,發(fā)生進項稅額轉(zhuǎn)出的,應在什么時間調(diào)整加計扣減額?
 
答:按照39號公告第七條第(二)項規(guī)定,已計提加計抵減額的進項稅額,如果發(fā)生了進項稅額轉(zhuǎn)出,納稅人應在進項稅額轉(zhuǎn)出當期,相應調(diào)減加計抵減額。
 
286. 我公司既從事國內(nèi)貿(mào)易也兼營出口勞務,其他條件均符合適用加計抵減政策的要求,但無法劃分國內(nèi)業(yè)務和出口業(yè)務的進項稅額。請問我公司能否適用加計抵減政策?
 
答:39號公告第七條第(四)項規(guī)定,納稅人兼營出口貨物勞務、發(fā)生跨境應稅行為且無法劃分不得計提加計抵減額的進項稅額,按照以下公式計算不得計提加計抵減額的進項稅額。
 
不得計提加計抵減額的進項稅額=當期無法劃分的全部進項稅額×當期出口貨物勞務和發(fā)生跨境應稅行為的銷售額÷當期全部銷售額
 
因此,如果你公司符合適用加計抵減政策的條件,但無法劃分國內(nèi)業(yè)務和出口業(yè)務的進項稅額,你公司仍適用加計抵減政策,但應按上述規(guī)定計算不得計提加計抵減額的進項稅額。
 
289. 我公司符合加計抵減政策,2019年4月1日以后取得了原16%、10%稅率的增值稅專用發(fā)票,其進項稅額是否可以計算加計抵減額?
 
答:39號公告第七條第二項規(guī)定,納稅人應按照當期可抵扣進項稅額的10%計提當期加計抵減額,按照現(xiàn)行規(guī)定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的進項稅額,不得計提加計抵減額。你公司如果符合加計抵減政策,2019年4月1日以后取得16%、10%稅率的增值稅專用發(fā)票,只要符合進項稅額抵扣規(guī)定,就可以參與計算加計抵減額。
 
需要提醒的是,納稅人出口貨物勞務、發(fā)生跨境應稅行為不適用加計抵減政策,其對應的進項稅額不得計提加計抵減額。
 
266. 適用加計抵減政策的納稅人,以前稅款所屬期可計提但未計提的加計抵減額,怎樣進行申報?
 
答:適用加計抵減政策的生產(chǎn)、生活服務業(yè)納稅人,可計提但未計提的加計抵減額,可在確定適用加計抵減政策當期一并計提,在申報時填寫在《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四)》“二、加計抵減情況”第2列“本期發(fā)生額”中。
 
296. 《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關于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提到,納稅人可計提但未計提的加計抵減額,可在確定適用加計抵減政策當期一并計提,請問補提時是逐月調(diào)整申報表,還是一次性在當期計提?
 
答:《財政部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關于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39號,以下簡稱“39號公告”)第七條規(guī)定,納稅人可計提但未計提的加計抵減額,可在確定適用加計抵減政策當期一并計提。為簡化核算,納稅人應在確定適用加計抵減政策的當期一次性將可計提但未計提的加計抵減額一并計提,不再調(diào)整以前的申報表
 
250. 增值稅加計抵減政策規(guī)定:“納稅人可計提但未計提的加計抵減額,可在確定適用加計抵減政策當期一并計提”,請舉例說明如何適用該規(guī)定。
 
答:舉例而言,新設立的符合條件的納稅人可能會存在這種情況,如某納稅人2019年4月設立,2019年5月登記為一般納稅人,2019年6月若符合條件,可以確定適用加計抵減政策,可一并計提5-6月份的加計抵減額。
 
302. 某納稅人適用加計抵減政策,2019年6月其在某酒店召開產(chǎn)品推廣會,取得酒店開具的住宿費、餐費和場地租賃費三張專用發(fā)票,請問三項費用的進項稅額都可以計算加計抵減額嗎?
 
答:39號公告規(guī)定第七條規(guī)定,適用加計抵減政策的納稅人,應按照當期可抵扣進項稅額的10%計提當期加計抵減額。按照現(xiàn)行規(guī)定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的進項稅額,不得計提加計抵減額?!稜I業(yè)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財稅〔2016〕36號印發(fā))第二十七條規(guī)定,餐飲服務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該例中,納稅人取得住宿費和場地租賃費的專用發(fā)票上注明的進項稅額可以計提加計抵減額,取得餐費的專用發(fā)票上注明的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也不得計提加計抵減額。
4、加計抵減額抵減應納稅額的解答
254.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有簡易計稅方法的應納稅額,其簡易計稅方法的應納稅額可以抵減加計抵減額嗎?
 
答: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有簡易計稅方法的應納稅額,不可以從加計抵減額中抵減。加計抵減額只可以抵減一般計稅方法下的應納稅額。
 
255.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按規(guī)定計提的當期加計抵減額,應當如何抵減應納稅額?
 
答: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當期應納稅額大于零時,就可以用加計抵減額抵減當期應納稅額,當期未抵減完的,結(jié)轉(zhuǎn)下期繼續(xù)抵減。
 
256.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如果當期應納稅額等于零,則當期可抵減加計抵減額如何處理?
 
答: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如果當期應納稅額等于零,則當期計提的加計抵減額全部結(jié)轉(zhuǎn)下期繼續(xù)抵減。
 
260. 加計抵減政策執(zhí)行到期后,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結(jié)余未抵減完的加計抵減額如何處理?
 
答:加計抵減政策執(zhí)行到期后,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結(jié)余的加計抵減額停止抵減。
 
262. 如果某公司2019年適用加計抵減政策,且截至2019年底還有20萬元的加計抵減額余額尚未抵減完。2020年該公司因經(jīng)營業(yè)務調(diào)整不再適用加計抵減政策,那么這20萬元的加計抵減額余額如何處理?
 
答:該公司2020年不再適用加計抵減政策,則2020年該公司不得再計提加計抵減額。但是,其2019年未抵減完的20萬元,是可以在2020年至2021年度繼續(xù)抵減的。
 
282. 適用加計抵減政策的納稅人,抵減前的應納稅額等于零的,當期可抵減加計抵減額會不會影響期末留抵稅額?
 
答:39號公告第七條第(三)項規(guī)定,適用加計抵減政策的納稅人,抵減前的應納稅額等于零的,當期可抵減加計抵減額全部結(jié)轉(zhuǎn)下期抵減。因此,加計抵減額不會對期末留抵稅額造成影響。
 
287. 加計抵減政策執(zhí)行至2021年12月31日,請問政策到期前納稅人注銷時結(jié)余的加計抵減額如何處理?
 
答:39號公告第七條第(六)項規(guī)定,加計抵減政策執(zhí)行到期后,納稅人不再計提加計抵減額,結(jié)余的加計抵減額停止抵減。加計抵減政策執(zhí)行到期前納稅人注銷,結(jié)余的加計抵減額同樣適用上述規(guī)定,不再進行相應處理。需要說明的是,此處加計抵減額的結(jié)余,包括正數(shù)也包括負數(shù)。
 
293. 假設某公司2019年已適用加計抵減政策,但由于2019年四項服務銷售額占比未達標,2020年不再享受加計抵減政策。請問,該公司2019年已計提加計抵減額的進項稅額在2020年發(fā)生進項稅額轉(zhuǎn)出時,需要納稅人在2020年繼續(xù)核算加計抵減額的變動情況嗎?
 
答:39號公告第七條規(guī)定,加計抵減政策執(zhí)行到期后,納稅人不再計提加計抵減額,結(jié)余的加計抵減額停止抵減。因此在政策到期前,納稅人應核算加計抵減額的變動情況。該例中,如果納稅人2019年有結(jié)余的加計抵減額可以在2020年繼續(xù)抵減;已計提加計抵減額的進項稅額在2020年發(fā)生進項稅額轉(zhuǎn)出時,應相應調(diào)減加計抵減額。
5、適用加計抵減政策申報表填寫
264. 適用加計抵減政策的納稅人,怎么申報加計抵減額?
 
答:適用加計抵減政策的生產(chǎn)、生活服務業(yè)納稅人,當期按照規(guī)定可計提、調(diào)減、抵減的加計抵減額,在申報時填寫在《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四)》“二、加計抵減情況”相關欄次。
 
265. 納稅人當期按照規(guī)定調(diào)減加計抵減額,形成了負數(shù)怎么申報?
 
答:適用加計抵減政策的生產(chǎn)、生活服務業(yè)納稅人,當期發(fā)生了進項稅額轉(zhuǎn)出,按規(guī)定調(diào)減加計抵減額后,形成的可抵減額負數(shù),應填寫在《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四)》“二、加計抵減情況”第4列“本期可抵減額”中,通過表中公式運算,可抵減額負數(shù)計入當期“期末余額”欄中。
 
272. 適用加計抵減政策的納稅人,如何在增值稅納稅申報表的主表上體現(xiàn)加計抵減額?
 
答:為落實加計抵減政策,一般納稅人加計抵減額體現(xiàn)在主表第19欄“應納稅額”。對適用加計抵減政策的納稅人,主表第19欄“應納稅額”欄按以下公式填寫。
 
本欄“一般項目”列“本月數(shù)”=第11欄“銷項稅額”“一般項目”列“本月數(shù)”-第18欄“實際抵扣稅額”“一般項目”列“本月數(shù)”-“實際抵減額”
 
本欄“即征即退項目”列“本月數(shù)”=第11欄“銷項稅額”“即征即退項目”列“本月數(shù)”-第18欄“實際抵扣稅額”“即征即退項目”列“本月數(shù)”-“實際抵減額”
 
“實際抵減額”是指按照規(guī)定可從本期適用一般計稅方法計算的應納稅額中抵減的加計抵減額,分別對應《附列資料(四)》第6行“一般項目加計抵減額計算”、第7行“即征即退項目加計抵減額計算”的“本期實際抵減額”列。
 
273. 如果某公司在2019年4月確認適用加計抵減政策,當月銷售咨詢服務,涉及銷項稅額30萬元(稅率6%),當月可抵扣的進項稅額為25萬元,那么4月加計抵減額和應納稅額應當如何計算?
 
答:按照《關于調(diào)整增值稅納稅申報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15號),依據(jù)加計抵減額計算公式和一般納稅人申報表填寫說明,納稅人在4月的加計抵減額和應納稅額計算如下:
 
《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四)》(以下稱《附列資料(四)》)“二、加計抵減情況”“本期發(fā)生額”=當期可抵扣進項稅額×10%=25×10%=2.5(萬元)。
 
《附列資料(四)》“二、加計抵減情況”“本期可抵減額”=“期初余額”+“本期發(fā)生額”- “本期調(diào)減額”=0+2.5-0=2.5(萬元)。
 
由于主表第11欄“銷項稅額”-第18欄“實際抵扣稅額”=30-25=5(萬元)>《附列資料(四)》“二、加計抵減情況”“本期可抵減額”,所以《附列資料(四)》“二、加計抵減情況”“本期實際抵減額”=“本期可抵減額”=2.5萬元。
 
主表第19欄“應納稅額”=第11欄“銷項稅額”-第18欄“實際抵扣稅額” -《附列資料(四)》“二、加計抵減情況”“本期實際抵減額”=30-25-2.5=2.5(萬元)。
 
以上各欄次均為“一般項目”列“本月數(shù)”。
 
300. 某納稅人適用加計抵減政策,已提交《適用加計抵減政策的聲明》。該納稅人2019年6月加計抵減額的期初余額為10000元,一般項目可計提加計抵減額50000元,由于4月份已計提加計抵減額的進項稅額發(fā)生轉(zhuǎn)出,當期需要調(diào)減一般項目加計抵減額70000元。請問納稅人在辦理2019年6月稅款所屬期納稅申報時,應當如何填寫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四?
 
答:納稅人在辦理2019年6月稅款所屬期納稅申報時,應根據(jù)當期加計抵減情況,填寫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四)》第6行“一般項目加計抵減額計算”相關列次。其中,“期初余額”列填寫10000元,當期計提的加計抵減額50000元應填入“本期發(fā)生額”列中,當期調(diào)減的加計抵減額70000元應填入“本期調(diào)減額”列中。本行其他列次按照計算規(guī)則填寫,即“本期可抵減額”列應填入-10000元,“本期實際抵減額”列應填入0元,“期末余額”列應填入-1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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