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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布時間:2019-11-29 09:12
來源:國家稅務總局云南省稅務局資源和環(huán)境稅處
為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占用稅法》,做好新舊政策的有序銜接,保證政策平穩(wěn)過渡。國家稅務總局云南省稅務局起草了《國家稅務總局云南省稅務局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占用稅法〉實施后相關政策銜接管理的公告》(以下簡稱《公告》)。為廣泛凝聚共識,接受社會監(jiān)督,現將《公告》及說明上網公布,廣泛聽取社會各界的意見。請?zhí)岢鲆庖姷膯挝缓蛡€人,于2019年12月9日以前,通過傳真、信函等形式,將意見反饋我局。
聯系電話:0871-63649312(傳真)
郵政編碼:650051
通信地址:昆明市盤龍區(qū)白塔路304號省稅務局資源和環(huán)境稅處
附件:
1. 《國家稅務總局云南省稅務局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占用稅法〉實施后相關政策銜接管理的公告》(征求意見稿).doc
2. 《國家稅務總局云南省稅務局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占用稅法〉實施后相關政策銜接管理的公告》的說明.doc
國家稅務總局云南省稅務局
2019年11月28日
國家稅務總局云南省稅務局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占用稅法》實施后相關政策銜接管理的公告
(征求意見稿)
為貫徹落實好2019年9月1日起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占用稅法》(以下簡稱《耕地占用稅法》),結合云南省實際,現將耕地占用稅政策銜接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2019年9月1日以前經批準占地和未經批準但實際占地的,仍按原適用稅收政策征收管理。
二、凡在2019年9月1日后經批準占地和未經批準但實際占地的,按照《耕地占用稅法》和《云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云南省耕地占用稅適用稅額的決定》(2019年7月25日云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通過)規(guī)定的稅額標準繳納耕地占用稅。
對于未經批準但實際占用耕地,已全部繳納耕地占用稅稅款完畢的,在2019年9月1日后取得占地手續(xù)時,新適用稅額高于原適用稅額的,不再補征耕地占用稅。低于原適用稅額的,也不再退還耕地占用稅。
三、2019年9月1日前經批準占地和未經批準但實際占地的大型水電站工程占地,按照每平方米24元的適用稅額征收耕地占用稅;其他水利水電工程占地,按照每平方米20元的適用稅額征收耕地占用稅,當地適用稅額低于每平方米20元的,按照當地適用稅額征收耕地占用稅。
2019年9月1日以后經批準占地和未經批準但實際占地的大型水電站工程和其他水利水電工程建設占地,按照《耕地占用稅法》和《云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云南省耕地占用稅適用稅額的決定》(2019年7月25日云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通過)規(guī)定的當地適用稅額征收耕地占用稅。
四、經主管稅務機關確認多繳稅款的,按照《稅收征管法》規(guī)定辦理退稅。納稅人既有應退稅款又有欠繳稅款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的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對超過規(guī)定期限繳納耕地占用稅的,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管法》的有關規(guī)定加收滯納金。
五、本公告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云南省地方稅務局關于下發(fā)耕地占用稅政策問答的通知》(云地稅三字〔2008〕24號)、《云南省地方稅務局關于進一步做好耕地占用稅征管工作的通知》(云地稅三字〔2009〕13號)《云南省地方稅務局公告2011年第7號》、《云南省地方稅務局公告2011年第7號》、《云南省地方稅務局關于統(tǒng)一規(guī)范耕地占用稅、契稅票證管理的通知》(云地稅三字﹝2012﹞10號)中涉及耕地占用稅管理部分的內容、《云南省地方稅務局關于進一步貫徹落實耕地占用稅管理規(guī)程加強耕地占用稅征管的通知》(云地稅三〔2016〕9號)同時廢止。
特此公告。
2019年 月 日
關于《國家稅務總局云南省稅務局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占用稅法〉實施后相關政策銜接管理的公告》的起草說明
為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占用稅法》及其實施辦法、《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認真做好耕地占用稅法貫徹實施工作的通知》(稅總函﹝2019﹞275號),做好新舊政策的有序銜接,保證政策平穩(wěn)過渡,我們起草了《國家稅務總局云南省稅務局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占用稅法〉實施后相關政策銜接管理的公告》(以下簡稱《公告》)?,F對《公告》相關起草情況說明如下:
一、制定目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占用稅法》實施后,其納稅義務發(fā)生時間規(guī)定(第十條)的表述,與原《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占用稅暫行條例》(十二條)的表述略有不同,特別是我省根據稅法授權制定的稅額標準,對大型水電項目和水利工程調整較大,基層稅務機關普遍反映需對新舊稅法的納稅義務發(fā)生時間和稅額適用問題的過渡需進一步明確,經廣泛調研征集意見,國家稅務總局云南省稅務局結合本省實際制定了本公告。
二、制定依據
《公告》明確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占用稅法》實施前后納稅義務發(fā)生時間確認、稅額適用、相關政策清理廢止等內容,相關政策依據如下: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占用稅法》
(二)《財政部 稅務總局 自然資源部 農業(yè)農村部 生態(tài)環(huán)境部關于發(fā)布〈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占用稅法實施辦法〉的公告》(財政部公告2019年第81號)
(三)《云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云南省耕地占用稅適用稅額的決定》(2019年7月25日云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通過)
三、起草過程
為深入了解《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占用稅法》實施后政策執(zhí)行的現狀,前期資源環(huán)境稅處通過政務網下發(fā)了《資源和環(huán)境稅處關于征求耕地占用稅部門涉稅信息共享機制和工作配合機制意見的通知》,面向全省對稅法執(zhí)行后出現的問題、意見和建議進行了摸底調查和意見收集,并在此基礎上形成了初步擬制提綱,2019年10月21日至10月25日,經局領導審批同意,我處集中了玉溪市稅務局、臨滄市稅務局、楚雄州稅務局、麗江市稅務局、昭通市稅務局、曲靖市稅務局的財行稅業(yè)務骨干對過渡管理規(guī)定和我省耕稅實施細則撰寫進行了集中辦公,并先后向全省稅務系統(tǒng)內及省局相關部門征求意見,匯總整理后吸收采納部分意見形成本稿。
四、主要內容
(一)《公告》第一條對《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占用稅法》實施前的政策適用問題進行了強調。
(二)《公告》第二條對《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占用稅法》實施后適用稅額原則和涉及的補退問題進行了強調。
(三)《公告》第三條對大型水電站工程和其他水利水電工程的稅額適用原則進行了強調。
(四)《公告》第四條對欠稅、退稅、滯納金的問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的規(guī)定進行了再次強調。
(五)《公告》第五條對《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占用稅法》實施前,我省原制定的規(guī)范性文件進行了清理和廢止,并對執(zhí)行時間進行了明確。
五、施行日期的說明
為了更好地保護稅務行政相對人權益,確保《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占用稅法》及其實施辦法貫徹落實,根據《稅收規(guī)范性文件制定管理辦法》第十四條“稅收規(guī)范性文件應當自發(fā)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稅收規(guī)范性文件發(fā)布后不立即施行將有礙執(zhí)行的,可以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與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或者上級機關決定配套實施的稅收規(guī)范性文件,其施行日期需要與前述文件保持一致的,不受本條第一款、第二款時限規(guī)定的限制”的規(guī)定,《公告》施行日期為2019年9月1日。
2019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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