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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稅法及相關政策匯編(2021年9月1日)
云南百滇稅務師事務所有限公司 2021-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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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稅法及相關政策匯編(2021年9月1日)

云南百滇稅務師事務所有限公司整理匯編

 

相關文件:

1、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法

2、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23號 關于貫徹實施契稅法若干事項執(zhí)行口徑的公告

3、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25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契稅納稅服務與征收管理若干事項的公告

4、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29號 關于契稅法實施后有關優(yōu)惠政策銜接問題的公告

5、關于云南省契稅具體適用稅率和免征或者減征辦法的決定

6、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繼續(xù)執(zhí)行企業(yè) 事業(yè)單位改制重組有關契稅政策的公告 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17號

7、繼續(xù)執(zhí)行的契稅優(yōu)惠政策文件及條款目錄

8、全文廢止和部分條款廢止的契稅文件目錄

9、失效的契稅優(yōu)惠政策文件及條款目錄

 

契稅法及相關規(guī)定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為便于理解和掌握契稅法相關規(guī)定和內容,云南百滇稅務師事務所有限公司整理匯編了《契稅法及相關政策匯編》(2021年9月1日),本匯編以《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法》原文及順序為基礎,集合了最新的契稅相關文件條文,敬請指教。

 

第一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轉移土地、房屋權屬,承受的單位和個人為契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契稅法規(guī)定繳納契稅。

 

(一)征收契稅的土地、房屋權屬,具體為土地使用權、房屋所有權。

 

(二)下列情形發(fā)生土地、房屋權屬轉移的,承受方應當依法繳納契稅:

1.因共有不動產份額變化的;

2.因共有人增加或者減少的;

3.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員會的生效法律文書或者監(jiān)察機關出具的監(jiān)察文書等因素,發(fā)生土地、房屋權屬轉移的。

 

第二條  契稅法所稱轉移土地、房屋權屬,是指下列行為:

 

(一)土地使用權出讓;

 

(二)土地使用權轉讓,包括出售、贈與、互換;

 

(三)房屋買賣、贈與、互換。

 

前款第二項土地使用權轉讓,不包括土地承包經營權和土地經營權的轉移。

 

第三條 契稅稅率為百分之三至百分之五。

 

契稅的具體適用稅率,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在前款規(guī)定的稅率幅度內提出,報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并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國務院備案。

 

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可以依照前款規(guī)定的程序對不同主體、不同地區(qū)、不同類型的住房的權屬轉移確定差別稅率。

 

云南省契稅具體適用稅率為3%。

 

云南省人民政府根據(jù)房地產市場的發(fā)展狀況,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法》規(guī)定的稅率幅度內提出對不同主體、不同地區(qū)、不同類型的住房權屬轉移實施差別稅率的方案,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并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國務院備案。

 

第四條 契稅的計稅依據(jù):

 

(一)土地使用權出讓、出售,房屋買賣,為土地、房屋權屬轉移合同確定的成交價格,包括應交付的貨幣以及實物、其他經濟利益對應的價款;

 

(1)土地使用權及所附建筑物、構筑物等(包括在建的房屋、其他建筑物、構筑物和其他附著物)轉讓的,計稅依據(jù)為承受方應交付的總價款。

 

(2)土地使用權出讓的,計稅依據(jù)包括土地出讓金、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征收補償費、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實物配建房屋等應交付的貨幣以及實物、其他經濟利益對應的價款。

 

(3)房屋附屬設施(包括停車位、機動車庫、非機動車庫、頂層閣樓、儲藏室及其他房屋附屬設施)與房屋為同一不動產單元的,計稅依據(jù)為承受方應交付的總價款,并適用與房屋相同的稅率;房屋附屬設施與房屋為不同不動產單元的,計稅依據(jù)為轉移合同確定的成交價格,并按當?shù)卮_定的適用稅率計稅。

 

(4)承受已裝修房屋的,應將包括裝修費用在內的費用計入承受方應交付的總價款。

 

(二)土地使用權互換、房屋互換,為所互換的土地使用權、房屋價格的差額;

 

土地使用權互換、房屋互換,互換價格相等的,互換雙方計稅依據(jù)為零;互換價格不相等的,以其差額為計稅依據(jù),由支付差額的一方繳納契稅。

 

(三)劃撥方式取得土地

 

(1)以劃撥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經批準改為出讓方式重新取得該土地使用權的,應由該土地使用權人以補繳的土地出讓價款為計稅依據(jù)繳納契稅。

 

(2)先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后經批準轉讓房地產,劃撥土地性質改為出讓的,承受方應分別以補繳的土地出讓價款和房地產權屬轉移合同確定的成交價格為計稅依據(jù)繳納契稅。

 

(3)先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后經批準轉讓房地產,劃撥土地性質未發(fā)生改變的,承受方應以房地產權屬轉移合同確定的成交價格為計稅依據(jù)繳納契稅。

 

(四)契稅的計稅依據(jù)不包括增值稅,具體情形為:

 

(1)土地使用權出售、房屋買賣,承受方計征契稅的成交價格不含增值稅;實際取得增值稅發(fā)票的,成交價格以發(fā)票上注明的不含稅價格確定。

 

(2)土地使用權互換、房屋互換,契稅計稅依據(jù)為不含增值稅價格的差額。

 

(3)稅務機關核定的契稅計稅價格為不含增值稅價格。

 

(五)土地使用權贈與、房屋贈與以及其他沒有價格的轉移土地、房屋權屬行為,為稅務機關參照土地使用權出售、房屋買賣的市場價格依法核定的價格。

 

(六)納稅人申報的成交價格、互換價格差額明顯偏低且無正當理由的,由稅務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的規(guī)定核定。

 

(七)稅務機關依法核定計稅價格,應參照市場價格,采用房地產價格評估等方法合理確定。

 

(八)以作價投資(入股)、償還債務、劃轉、獎勵等方式轉移土地、房屋權屬的,應當依照契稅法規(guī)定征收契稅。

 

以作價投資(入股)、償還債務等應交付經濟利益的方式轉移土地、房屋權屬的,參照土地使用權出讓、出售或房屋買賣確定契稅適用稅率、計稅依據(jù)等。

 

以劃轉、獎勵等沒有價格的方式轉移土地、房屋權屬的,參照土地使用權或房屋贈與確定契稅適用稅率、計稅依據(jù)等。

 

第五條 契稅的應納稅額按照計稅依據(jù)乘以具體適用稅率計算。

 

第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契稅:

 

(一)國家機關、事業(yè)單位、社會團體、軍事單位承受土地、房屋權屬用于辦公、教學、醫(yī)療、科研、軍事設施;

 

(二)非營利性的學校、醫(yī)療機構、社會福利機構承受土地、房屋權屬用于辦公、教學、醫(yī)療、科研、養(yǎng)老、救助;

 

對于按(一)(二)享受契稅免稅優(yōu)惠的土地、房屋用途具體如下:

 

1.用于辦公的,限于辦公室(樓)以及其他直接用于辦公的土地、房屋;

 

2.用于教學的,限于教室(教學樓)以及其他直接用于教學的土地、房屋;

 

3.用于醫(yī)療的,限于門診部以及其他直接用于醫(yī)療的土地、房屋;

 

4.用于科研的,限于科學試驗的場所以及其他直接用于科研的土地、房屋;

 

5.用于軍事設施的,限于直接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軍事設施保護法》規(guī)定的軍事設施的土地、房屋;

 

6.用于養(yǎng)老的,限于直接用于為老年人提供養(yǎng)護、康復、托管等服務的土地、房屋;

 

7.用于救助的,限于直接為殘疾人、未成年人、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提供養(yǎng)護、康復、托管等服務的土地、房屋。

 

對于按(二)享受契稅免稅優(yōu)惠的非營利性的學校、醫(yī)療機構、社會福利機構,限于上述三類單位中依法登記為事業(yè)單位、社會團體、基金會、社會服務機構等的非營利法人和非營利組織。其中:

 

1.學校的具體范圍為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教育行政部門批準成立的大學、中學、小學、幼兒園,實施學歷教育的職業(yè)教育學校、特殊教育學校、專門學校,以及經省級人民政府或者其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批準成立的技工院校。

 

2.醫(yī)療機構的具體范圍為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wèi)生健康行政部門批準或者備案設立的醫(yī)療機構。

 

3.社會福利機構的具體范圍為依法登記的養(yǎng)老服務機構、殘疾人服務機構、兒童福利機構、救助管理機構、未成年人救助保護機構。

 

(三)承受荒山、荒地、荒灘土地使用權用于農、林、牧、漁業(yè)生產;

 

(四)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夫妻之間變更土地、房屋權屬;

 

(五)夫妻因離婚分割共同財產發(fā)生土地、房屋權屬變更的,免征契稅。

 

(六)法定繼承人通過繼承承受土地、房屋權屬;

 

(七)依照法律規(guī)定應當予以免稅的外國駐華使館、領事館和國際組織駐華代表機構承受土地、房屋權屬。

 

(八)外國銀行分行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銀行管理條例》等相關規(guī)定改制為外商獨資銀行(或其分行),改制后的外商獨資銀行(或其分行)承受原外國銀行分行的房屋權屬的,免征契稅。

 

(九)城鎮(zhèn)職工按規(guī)定第一次購買公有住房的,免征契稅。

 

公有制單位為解決職工住房而采取集資建房方式建成的普通住房或由單位購買的普通商品住房,經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改部門批準、按照國家房改政策出售給本單位職工的,如屬職工首次購買住房,比照公有住房免征契稅。

 

已購公有住房經補繳土地出讓價款成為完全產權住房的,免征契稅。

 

根據(jù)國民經濟和社會發(fā)展的需要,國務院對居民住房需求保障、企業(yè)改制重組、災后重建等情形可以規(guī)定免征或者減征契稅,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詳見匯編文末所附的《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繼續(xù)執(zhí)行企業(yè) 事業(yè)單位改制重組有關契稅政策的公告 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17號》以及《繼續(xù)執(zhí)行的契稅優(yōu)惠政策文件及條款目錄》。

 

第七條 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可以決定對下列情形免征或者減征契稅:

 

(一)因土地、房屋被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征收、征用,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權屬;

 

(二)因不可抗力滅失住房,重新承受住房權屬。

 

前款規(guī)定的免征或者減征契稅的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提出,報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并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國務院備案。

 

《關于云南省契稅具體適用稅率和免征或者減征辦法的決定》規(guī)定:

 

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法》第七條規(guī)定情形的,按以下辦法免征或者減征契稅:

 

(一)因土地、房屋被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征收、征用,選擇貨幣補償且重新購置土地、房屋權屬的,對成交價格不超過貨幣補償?shù)牟糠?,免征契稅;超過貨幣補償?shù)牟糠?,按照?guī)定征收契稅。選擇房屋產權調換、土地使用權置換,不繳納差價的,免征契稅;繳納差價的,對差價部分按照規(guī)定征收契稅。

 

(二)因不可抗力滅失住房,重新承受住房權屬,不超過原住房面積120%的,免征契稅;超過原住房面積120%的,對超出部分按照規(guī)定征收契稅。

 

第八條 納稅人改變有關土地、房屋的用途,或者有其他不再屬于契稅法第六條規(guī)定的免征、減征契稅情形的,應當繳納已經免征、減征的稅款。

 

第九條 契稅的納稅義務發(fā)生時間,為納稅人簽訂土地、房屋權屬轉移合同的當日,或者納稅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權屬轉移合同性質憑證的當日。

 

一、關于納稅義務發(fā)生時間的具體情形

 

(一)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員會的生效法律文書或者監(jiān)察機關出具的監(jiān)察文書等發(fā)生土地、房屋權屬轉移的,納稅義務發(fā)生時間為法律文書等生效當日。

 

(二)因改變土地、房屋用途等情形應當繳納已經減征、免征契稅的,納稅義務發(fā)生時間為改變有關土地、房屋用途等情形的當日。

 

(三)因改變土地性質、容積率等土地使用條件需補繳土地出讓價款,應當繳納契稅的,納稅義務發(fā)生時間為改變土地使用條件當日。

 

發(fā)生上述情形,按規(guī)定不再需要辦理土地、房屋權屬登記的,納稅人應自納稅義務發(fā)生之日起90日內申報繳納契稅。

 

二、具有土地、房屋權屬轉移合同性質的憑證包括契約、協(xié)議、合約、單據(jù)、確認書以及其他憑證。

 

第十條 納稅人應當在依法辦理土地、房屋權屬登記手續(xù)前申報繳納契稅。納稅人符合減征或者免征契稅規(guī)定的,應當按照規(guī)定進行申報。

 

一、契稅申報以不動產單元為基本單位。

 

二、契稅納稅人依法納稅申報時,應填報《財產和行為稅稅源明細表》(《契稅稅源明細表》部分,附件1),并根據(jù)具體情形提交下列資料:

 

(一)納稅人身份證件;

 

(二)土地、房屋權屬轉移合同或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權屬轉移合同性質的憑證;

 

(三)交付經濟利益方式轉移土地、房屋權屬的,提交土地、房屋權屬轉移相關價款支付憑證,其中,土地使用權出讓為財政票據(jù),土地使用權出售、互換和房屋買賣、互換為增值稅發(fā)票;

 

(四)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員會的生效法律文書或者監(jiān)察機關出具的監(jiān)察文書等因素發(fā)生土地、房屋權屬轉移的,提交生效法律文書或監(jiān)察文書等。

 

符合減免稅條件的,應按規(guī)定附送有關資料或將資料留存?zhèn)洳椤?/span>

 

三、要求納稅人提交的資料,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稅務局能夠通過信息共享即時查驗的,可公告明確不再要求納稅人提交。

 

四、所稱納稅人身份證件是指:單位納稅人為營業(yè)執(zhí)照,或者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證書或者其他有效登記證書;個人納稅人中,自然人為居民身份證,或者居民戶口簿或者入境的身份證件,個體工商戶為營業(yè)執(zhí)照。

 

第十一條 納稅人辦理納稅事宜后,稅務機關應當開具契稅完稅憑證。納稅人辦理土地、房屋權屬登記,不動產登記機構應當查驗契稅完稅、減免稅憑證或者有關信息。未按照規(guī)定繳納契稅的,不動產登記機構不予辦理土地、房屋權屬登記。

 

不動產登記機構在辦理土地、房屋權屬登記時,應當依法查驗土地、房屋的契稅完稅、減免稅、不征稅等涉稅憑證或者有關信息。

 

第十二條一、在依法辦理土地、房屋權屬登記前,權屬轉移合同、權屬轉移合同性質憑證不生效、無效、被撤銷或者被解除的,納稅人可以向稅務機關申請退還已繳納的稅款,稅務機關應當依法辦理。

 

二、納稅人繳納契稅后發(fā)生下列情形,可依照有關法律法規(guī)申請退稅:

 

(一)因人民法院判決或者仲裁委員會裁決導致土地、房屋權屬轉移行為無效、被撤銷或者被解除,且土地、房屋權屬變更至原權利人的;

 

(二)在出讓土地使用權交付時,因容積率調整或實際交付面積小于合同約定面積需退還土地出讓價款的;

 

(三)在新建商品房交付時,因實際交付面積小于合同約定面積需返還房價款的。

 

三、納稅人依照《契稅法》以及23號公告規(guī)定向稅務機關申請退還已繳納契稅的,應提供納稅人身份證件,完稅憑證復印件,并根據(jù)不同情形提交相關資料:

 

(一)在依法辦理土地、房屋權屬登記前,權屬轉移合同或合同性質憑證不生效、無效、被撤銷或者被解除的,提交合同或合同性質憑證不生效、無效、被撤銷或者被解除的證明材料;

 

(二)因人民法院判決或者仲裁委員會裁決導致土地、房屋權屬轉移行為無效、被撤銷或者被解除,且土地、房屋權屬變更至原權利人的,提交人民法院、仲裁委員會的生效法律文書;

 

(三)在出讓土地使用權交付時,因容積率調整或實際交付面積小于合同約定面積需退還土地出讓價款的,提交補充合同(協(xié)議)和退款憑證;

 

(四)在新建商品房交付時,因實際交付面積小于合同約定面積需返還房價款的,提交補充合同(協(xié)議)和退款憑證。

 

稅務機關收取納稅人退稅資料后,應向不動產登記機構核實有關土地、房屋權屬登記情況。核實后符合條件的即時受理,不符合條件的一次性告知應補正資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第十三條 稅務機關應當與相關部門建立契稅涉稅信息共享和工作配合機制。自然資源、住房城鄉(xiāng)建設、民政、公安等相關部門應當及時向稅務機關提供與轉移土地、房屋權屬有關的信息,協(xié)助稅務機關加強契稅征收管理。

 

稅務機關應當與相關部門建立契稅涉稅信息共享和工作配合機制。具體轉移土地、房屋權屬有關的信息包括:自然資源部門的土地出讓、轉讓、征收補償、不動產權屬登記等信息,住房城鄉(xiāng)建設部門的房屋交易等信息,民政部門的婚姻登記、社會組織登記等信息,公安部門的戶籍人口基本信息。

 

稅務機關在契稅足額征收或辦理免稅(不征稅)手續(xù)后,應通過契稅的完稅憑證或契稅信息聯(lián)系單(以下簡稱聯(lián)系單,附件2)等,將完稅或免稅(不征稅)信息傳遞給不動產登記機構。能夠通過信息共享即時傳遞信息的,稅務機關可不再向不動產登記機構提供完稅憑證或開具聯(lián)系單。

 

各地稅務機關應與當?shù)胤康禺a管理部門加強協(xié)作,采用不動產登記、交易和繳稅一窗受理等模式,持續(xù)優(yōu)化契稅申報繳納流程,共同做好契稅征收與房地產管理銜接工作。

 

稅務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對稅收征收管理過程中知悉的納稅人的個人信息,應當依法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稅務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對稅收征管過程中知悉的個人的身份信息、婚姻登記信息、不動產權屬登記信息、納稅申報信息及其他商業(yè)秘密和個人隱私,應當依法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納稅人的稅收違法行為信息不屬于保密信息范圍,稅務機關可依法處理。

 

第十四條 契稅由土地、房屋所在地的稅務機關依照契稅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的規(guī)定征收管理。

 

第十五條 納稅人、稅務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反契稅法規(guī)定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和有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追究法律責任。

 

第十六條  契稅法及相關規(guī)定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附: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繼續(xù)執(zhí)行企業(yè) 事業(yè)單位改制重組有關契稅政策的公告 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17號

 

為支持企業(yè)、事業(yè)單位改制重組,優(yōu)化市場環(huán)境,現(xiàn)就繼續(xù)執(zhí)行有關契稅政策公告如下:

 

一、企業(yè)改制

 

企業(yè)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有關規(guī)定整體改制,包括非公司制企業(yè)改制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責任公司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為有限責任公司,原企業(yè)投資主體存續(xù)并在改制(變更)后的公司中所持股權(股份)比例超過75%,且改制(變更)后公司承繼原企業(yè)權利、義務的,對改制(變更)后公司承受原企業(yè)土地、房屋權屬,免征契稅。

 

二、事業(yè)單位改制

 

事業(yè)單位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改制為企業(yè),原投資主體存續(xù)并在改制后企業(yè)中出資(股權、股份)比例超過50%的,對改制后企業(yè)承受原事業(yè)單位土地、房屋權屬,免征契稅。

 

三、公司合并

 

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公司,依照法律規(guī)定、合同約定,合并為一個公司,且原投資主體存續(xù)的,對合并后公司承受原合并各方土地、房屋權屬,免征契稅。

 

四、公司分立

 

公司依照法律規(guī)定、合同約定分立為兩個或兩個以上與原公司投資主體相同的公司,對分立后公司承受原公司土地、房屋權屬,免征契稅。

 

五、企業(yè)破產

 

企業(yè)依照有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實施破產,債權人(包括破產企業(yè)職工)承受破產企業(yè)抵償債務的土地、房屋權屬,免征契稅;對非債權人承受破產企業(yè)土地、房屋權屬,凡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guī)政策妥善安置原企業(yè)全部職工規(guī)定,與原企業(yè)全部職工簽訂服務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勞動用工合同的,對其承受所購企業(yè)土地、房屋權屬,免征契稅;與原企業(yè)超過30%的職工簽訂服務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勞動用工合同的,減半征收契稅。

 

六、資產劃轉

 

對承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按規(guī)定進行行政性調整、劃轉國有土地、房屋權屬的單位,免征契稅。

 

同一投資主體內部所屬企業(yè)之間土地、房屋權屬的劃轉,包括母公司與其全資子公司之間,同一公司所屬全資子公司之間,同一自然人與其設立的個人獨資企業(yè)、一人有限公司之間土地、房屋權屬的劃轉,免征契稅。

 

母公司以土地、房屋權屬向其全資子公司增資,視同劃轉,免征契稅。

 

七、債權轉股權

 

經國務院批準實施債權轉股權的企業(yè),對債權轉股權后新設立的公司承受原企業(yè)的土地、房屋權屬,免征契稅。

 

八、劃撥用地出讓或作價出資

 

以出讓方式或國家作價出資(入股)方式承受原改制重組企業(yè)、事業(yè)單位劃撥用地的,不屬上述規(guī)定的免稅范圍,對承受方應按規(guī)定征收契稅。

 

九、公司股權(股份)轉讓

 

在股權(股份)轉讓中,單位、個人承受公司股權(股份),公司土地、房屋權屬不發(fā)生轉移,不征收契稅。

 

十、有關用語含義

 

本公告所稱企業(yè)、公司,是指依照我國有關法律法規(guī)設立并在中國境內注冊的企業(yè)、公司。

 

本公告所稱投資主體存續(xù),是指原改制重組企業(yè)、事業(yè)單位的出資人必須存在于改制重組后的企業(yè),出資人的出資比例可以發(fā)生變動。

 

本公告所稱投資主體相同,是指公司分立前后出資人不發(fā)生變動,出資人的出資比例可以發(fā)生變動。

 

十一、本公告自2021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執(zhí)行。自執(zhí)行之日起,企業(yè)、事業(yè)單位在改制重組過程中,符合本公告規(guī)定但已繳納契稅的,可申請退稅;涉及的契稅尚未處理且符合本公告規(guī)定的,可按本公告執(zhí)行。

 

繼續(xù)執(zhí)行的契稅優(yōu)惠政策文件及條款目錄

《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29號 關于契稅法實施后有關優(yōu)惠政策銜接問題的公告》附件1《繼續(xù)執(zhí)行的契稅優(yōu)惠政策文件及條款目錄》涉及的文件及條款按原文件規(guī)定執(zhí)行。

 

1、《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免征軍建離退休干部住房移交地方政府管理所涉及契稅的通知》 財稅字〔2000〕176號

 

根據(jù)國務院、中央軍委指示精神,民政部、總后勤部等八部(委、局)日前發(fā)出的《關于印發(fā)〈移交政府安置的軍隊離退休干部住房保障改革實施辦法〉的通知》(〔2000〕后營字第70號)規(guī)定:軍隊離退休干部住房由國家投資建設,軍隊和地方共同承擔建房任務,其中軍隊承建部分完工后應逐步移交地方政府管理。

 

軍建離退休干部住房移交地方政府管理是軍隊離退休干部住房保障和管理方式的調整,是軍隊住房制度改革的重要措施之一。為配合國務院、中央軍委決策的順利實施,免征軍建離退休干部住房及附屬用房移交地方政府管理所涉及的契稅。

 

2、《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中國信達等4家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第三條第3項 財稅〔2001〕10號

 

根據(jù)《國務院辦公廳轉發(fā)人民銀行、財政部、證監(jiān)會關于組建中國信達資產管理公司意見的通知》(國辦發(fā)〔1999〕33號)和《國務院辦公廳轉發(fā)人民銀行、財政部、證監(jiān)會關于組建中國華融資產管理公司、中國長城資產管理公司和中國東方資產管理公司意見的通知》(國辦發(fā)〔1999〕66號)的精神,經國務院批準,現(xiàn)對信達、華融、長城和東方資產管理公司(以下簡稱“資產公司”)在收購、承接和處置不良資產過程中有關稅收政策問題通知如下:

 

三、資產公司收購、承接、處置不良資產可享受以下稅收優(yōu)惠政策:

 

3、對資產公司接受相關國有銀行的不良債權,借款方以土地使用權、房屋所有權抵充貸款本息的,免征承受土地使用權、房屋所有權應繳納的契稅。

 

3、《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4家資產管理公司接收資本金項下的資產在辦理過戶時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第一條中關于契稅的政策 財稅〔2003〕21號

 

按照國務院辦公廳《轉發(fā)人民銀行、財政部、證監(jiān)會關于組建中國信達資產管理公司意見的通知》(國辦發(fā)〔1999〕33號)和《轉發(fā)人民銀行、財政部、證監(jiān)會關于組建中國華融資產管理公司、中國長城資產管理公司和中國東方資產管理公司意見的通知》(國辦發(fā)〔1999〕66號)的規(guī)定,財政部從中國建設銀行、中國工商銀行、中國農業(yè)銀行、中國銀行(以下簡稱國有商業(yè)銀行)無償劃轉了部分資產(包括現(xiàn)金、投資、固定資產及隨投資實體劃轉的貸款)給中國信達資產管理公司、中國華融資產管理公司、中國長城資產管理公司和中國東方資產管理公司(以下簡稱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作為其組建時的資本金。現(xiàn)就上述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接收資本金項下的資產在辦理過戶時有關稅收政策問題通知如下:

 

一、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按財政部核定的資本金數(shù)額,接收國有商業(yè)銀行的資產,在辦理過戶手續(xù)時,免征契稅、印花稅。

 

4、《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被撤銷金融機構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第二條第3項 財稅〔2003〕141號

 

為了促進被撤銷金融機構的清算工作,加強對金融活動的監(jiān)督管理,維護金融秩序,根據(jù)《金融機構撤銷條例》第二十一條的規(guī)定,現(xiàn)對被撤銷金融機構清理和處置財產過程中有關稅收優(yōu)惠政策問題通知如下:

 

二、被撤銷金融機構清理和處置財產可享受以下稅收優(yōu)惠政策:

 

3、對被撤銷的金融機構在清算過程中催收債權時,接收債務方土地使用權、房屋所有權所發(fā)生的權屬轉移免征契稅。

 

5、《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中國東方資產管理公司處置港澳國際(集團)有限公司有關資產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第二條第2項、第三條第3項、第四條第3項 財稅〔2003〕212號

 

為了加快港澳國際(集團)有限公司的資產處置、清算及機構關閉工作,經國務院批準,現(xiàn)就港澳國際(集團)有限公司資產清理、處置過程中有關稅收政策問題通知如下:

 

二、東方資產管理公司接收、處置港澳國際(集團)有限公司資產可享受以下稅收優(yōu)惠政策

 

2.對東方資產管理公司接收港澳國際(集團)有限公司的房地產以抵償債務的,免征東方資產管理公司承受房屋所有權、土地使用權應繳納的契稅。

 

三、港澳國際(集團)內地公司的資產在清理和處置期間可享受以下稅收優(yōu)惠政策

 

3.對港澳國際(集團)內地公司在清算期間催收債權時,免征接收房屋所有權、土地使用權應繳納的契稅。

 

四、港澳國際(集團)香港公司中國境內的資產在清理和處置期間可享受以下稅收優(yōu)惠政策

 

3.對港澳國際(集團)香港公司清算期間在中國境內催收債權時,免征接收房屋所有權、土地使用權應繳納的契稅。

 

6、《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銀監(jiān)會各級派出機構從中國人民銀行各分支行劃轉房屋土地有關稅收問題的函》第一條 財稅〔2005〕149號

 

 

對銀監(jiān)會各級派出機構承受中國人民銀行各分支行無償劃轉的土地、房屋用于辦公設施的應免征契稅。

 

7、《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青藏鐵路公司運營期間有關稅收等政策問題的通知》第四條 財稅〔2007〕11號

 

為支持青藏鐵路運營,減輕青藏鐵路公司的經營壓力,根據(jù)2001年第105次國務院總理辦公會議紀要及《國務院關于組建青藏鐵路公司有關問題的批復》(國函〔2002〕66號)的精神,現(xiàn)就青藏鐵路公司運營期間有關稅收等政策問題通知如下:

 

四、對青藏鐵路公司及其所屬單位承受土地、房屋權屬用于辦公及運輸主業(yè)的,免征契稅;對于因其他用途承受的土地、房屋權屬,應照章征收契稅。

 

8、《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和住房租賃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第一條第(五)項中關于經濟適用住房的契稅政策、第(六)項 財稅〔2008〕24號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若干意見》(國發(fā)〔2007〕24號)精神,促進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制度建設和住房租賃市場的健康發(fā)展,經國務院批準,現(xiàn)將有關稅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支持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的稅收政策

 

(五)對經濟適用住房經營管理單位回購經濟適用住房繼續(xù)作為經濟適用住房房源的,免征契稅。

 

(六)對個人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在法定稅率基礎上減半征收契稅。

 

9、《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yè)以售后回租方式進行融資等有關契稅政策的通知》第一條、第五條、第六條 財稅〔2012〕82號

 

一、對金融租賃公司開展售后回租業(yè)務,承受承租人房屋、土地權屬的,照章征稅。對售后回租合同期滿,承租人回購原房屋、土地權屬的,免征契稅。

 

五、單位、個人以房屋、土地以外的資產增資,相應擴大其在被投資公司的股權持有比例,無論被投資公司是否變更工商登記,其房屋、土地權屬不發(fā)生轉移,不征收契稅。

 

六、個體工商戶的經營者將其個人名下的房屋、土地權屬轉移至個體工商戶名下,或個體工商戶將其名下的房屋、土地權屬轉回原經營者個人名下,免征契稅。

 

合伙企業(yè)的合伙人將其名下的房屋、土地權屬轉移至合伙企業(yè)名下,或合伙企業(yè)將其名下的房屋、土地權屬轉回原合伙人名下,免征契稅。

 

10、《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棚戶區(qū)改造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第三條、第四條以及第五條中關于契稅的政策 財稅〔2013〕101號

 

三、對經營管理單位回購已分配的改造安置住房繼續(xù)作為改造安置房源的,免征契稅。

 

四、個人首次購買90平方米以下改造安置住房,按1%的稅率計征契稅;購買超過90平方米,但符合普通住房標準的改造安置住房,按法定稅率減半計征契稅。

 

五、個人因房屋被征收而取得貨幣補償并用于購買改造安置住房,或因房屋被征收而進行房屋產權調換并取得改造安置住房,按有關規(guī)定減免契稅。個人取得的拆遷補償款按有關規(guī)定免征個人所得稅。

 

11、《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住房城鄉(xiāng)建設部關于調整房地產交易環(huán)節(jié)契稅營業(yè)稅優(yōu)惠政策的通知》第一條、第三條中關于契稅的政策 財稅〔2016〕23號

 

一、關于契稅政策

 

(一)對個人購買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員范圍包括購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面積為90平方米及以下的,減按1%的稅率征收契稅;面積為90平方米以上的,減按1.5%的稅率征收契稅。

 

(二)對個人購買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積為90平方米及以下的,減按1%的稅率征收契稅;面積為90平方米以上的,減按2%的稅率征收契稅。

 

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是指已擁有一套住房的家庭,購買的家庭第二套住房。

 

(三)納稅人申請享受稅收優(yōu)惠的,根據(jù)納稅人的申請或授權,由購房所在地的房地產主管部門出具納稅人家庭住房情況書面查詢結果,并將查詢結果和相關住房信息及時傳遞給稅務機關。暫不具備查詢條件而不能提供家庭住房查詢結果的,納稅人應向稅務機關提交家庭住房實有套數(shù)書面誠信保證,誠信保證不實的,屬于虛假納稅申報,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的有關規(guī)定處理,并將不誠信記錄納入個人征信系統(tǒng)。

 

按照便民、高效原則,房地產主管部門應按規(guī)定及時出具納稅人家庭住房情況書面查詢結果,稅務機關應對納稅人提出的稅收優(yōu)惠申請限時辦結。

 

(四)具體操作辦法由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財政、稅務、房地產主管部門共同制定。

 

三、關于實施范圍

 

北京市、上海市、廣州市、深圳市暫不實施本通知第一條第二項契稅優(yōu)惠政策及第二條營業(yè)稅優(yōu)惠政策,上述城市個人住房轉讓營業(yè)稅政策仍按照《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個人住房轉讓營業(yè)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39號)執(zhí)行。

 

上述城市以外的其他地區(qū)適用本通知全部規(guī)定。

 

12、《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支持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第一條、第二條第一款、第三條 財稅〔2017〕55號

 

一、對進行股份合作制改革后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承受原集體經濟組織的土地、房屋權屬,免征契稅。

 

二、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以及代行集體經濟組織職能的村民委員會、村民小組進行清產核資收回集體資產而承受土地、房屋權屬,免征契稅。

 

三、對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宅基地和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及地上房屋確權登記,不征收契稅。

 

13、《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易地扶貧搬遷稅收優(yōu)惠政策的通知》第一條第(二)項以及第二條第(一)(四)(五)項中關于契稅的政策 財稅〔2018〕135號

 

一、關于易地扶貧搬遷貧困人口稅收政策

 

(二)對易地扶貧搬遷貧困人口按規(guī)定取得的安置住房,免征契稅。

 

二、關于易地扶貧搬遷安置住房稅收政策

 

(一)對易地扶貧搬遷項目實施主體(以下簡稱項目實施主體)取得用于建設安置住房的土地,免征契稅、印花稅。

 

(四)在商品住房等開發(fā)項目中配套建設安置住房的,按安置住房建筑面積占總建筑面積的比例,計算應予免征的安置住房用地相關的契稅、城鎮(zhèn)土地使用稅,以及項目實施主體、項目單位相關的印花稅。

 

(五)對項目實施主體購買商品住房或者回購保障性住房作為安置住房房源的,免征契稅、印花稅。

 

(依據(jù)《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6號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延長部分稅收優(yōu)惠政策執(zhí)行期限的公告》執(zhí)行期限延長至2025年12月31日。)

 

14、《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公共租賃住房稅收優(yōu)惠政策的公告》第三條中關于契稅的政策 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61號

 

三、對公租房經營管理單位購買住房作為公租房,免征契稅、印花稅;對公租房租賃雙方免征簽訂租賃協(xié)議涉及的印花稅。

 

(依據(jù)《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6號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延長部分稅收優(yōu)惠政策執(zhí)行期限的公告》執(zhí)行期限延長至2023年12月31日。)

 

15、《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繼續(xù)實行農村飲水安全工程稅收優(yōu)惠政策的公告》第一條以及第六條第二款中關于契稅的政策 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67號

 

一、對飲水工程運營管理單位為建設飲水工程而承受土地使用權,免征契稅。(執(zhí)行期限延長至2023年12月31日)

 

六、本公告所稱飲水工程,是指為農村居民提供生活用水而建設的供水工程設施。本公告所稱飲水工程運營管理單位,是指負責飲水工程運營管理的自來水公司、供水公司、供水(總)站(廠、中心)、村集體、農民用水合作組織等單位。

 

對于既向城鎮(zhèn)居民供水,又向農村居民供水的飲水工程運營管理單位,依據(jù)向農村居民供水收入占總供水收入的比例免征增值稅;依據(jù)向農村居民供水量占總供水量的比例免征契稅、印花稅、房產稅和城鎮(zhèn)土地使用稅。無法提供具體比例或所提供數(shù)據(jù)不實的,不得享受上述稅收優(yōu)惠政策。

 

(依據(jù)《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6號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延長部分稅收優(yōu)惠政策執(zhí)行期限的公告》執(zhí)行期限延長至2023年12月31日。)

 

16、《財政部 稅務總局發(fā)展改革委民政部商務部衛(wèi)生健康委關于養(yǎng)老、托育、家政等社區(qū)家庭服務業(yè)稅費優(yōu)惠政策的公告》第一條第(三)項 財政部 稅務總局 發(fā)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務部 衛(wèi)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號

 

一、為社區(qū)提供養(yǎng)老、托育、家政等服務的機構,按照以下規(guī)定享受稅費優(yōu)惠政策:

 

(三)承受房屋、土地用于提供社區(qū)養(yǎng)老、托育、家政服務的,免征契稅。

 

本公告執(zhí)行至2025年12月31日

 

17、《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延長部分稅收優(yōu)惠政策執(zhí)行期限的公告》中關于契稅的政策 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6號

 

18、《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繼續(xù)執(zhí)行企業(yè)事業(yè)單位改制重組有關契稅政策的公告》 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17號

 

全文廢止和部分條款廢止的契稅文件目錄

 

《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法》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1997年7月7日國務院發(fā)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同時廢止。

 

《關于貫徹實施契稅法若干事項執(zhí)行口徑的公告 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23號》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以下文件同時廢止:

 

1、《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契稅征收中幾個問題的批復》(財稅字〔1998〕96號)

 

一、關于計稅價格問題。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第四條第(一)款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細則》(以下簡稱細則)第九條的規(guī)定,土地使用權出讓、土地使用權出售、房屋買賣的計稅依據(jù)是成交價格,即土地、房屋權屬轉移合同確定的價格,包括承受者應交付的貨幣、實物、無形資產或者其他經濟利益。因此,合同確定的成交價格中包含的所有價款都屬于計稅依據(jù)范圍。土地使用權出讓、土地使用權轉讓、房屋買賣的成交價格中所包含的行政事業(yè)性收費,屬于成交價格的組成部分,不應從中剔除,納稅人應按合同確定的成交價格全額計算繳納契稅。

 

二、關于購買安居房,經濟適用住房的減免稅問題。條例沒有對這種情況給予減征或者免征契稅的規(guī)定。因此,應對購買安居房、經濟適用住房者照章征收契稅。

 

三、關于經營性事業(yè)單位的減免稅問題。目前我國對事業(yè)單位沒有按是否經營性這一標準進行分類。根據(jù)條例第六條、細則第十二條和財政部1996年發(fā)布的《事業(yè)單位財務規(guī)則》的規(guī)定,對事業(yè)單位承受土地、房屋免征契稅應同時符合兩個條件:一是納稅人必須是按《事業(yè)單位財務規(guī)則》進行財務核算的事業(yè)單位;二是所承受的土地、房屋必須用于辦公、教學、醫(yī)療、科研項目。凡不符合上述兩個條件的,一律照章征收契稅。對按《事業(yè)單位財務規(guī)則》第四十五條規(guī)定,應執(zhí)行《企業(yè)財務通則》和同行業(yè)或相近行業(yè)企業(yè)財務制度的事業(yè)單位或者事業(yè)單位的特定項目,其承受的土地、房屋要照章征收契稅。

 

2、《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對河南省財政廳<關于契稅有關政策問題的請示>的批復》(財稅〔2000〕14號)

 

一、關于甲乙單位合作建房契稅納稅人和計稅依據(jù)的確定問題

 

甲單位擁有土地,乙單位提供資金,共建住房。乙單位獲得了甲單位的部分土地使用權,屬于土地使用權權屬轉移,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的規(guī)定,對乙單位應征收契稅,其計稅依據(jù)為乙單位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成交價格。

 

上述甲乙單位合建并各自分得的房屋,不發(fā)生權屬轉移,不征收契稅。

 

二、關于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再轉讓,契稅納稅人及計稅依據(jù)的問題

 

以劃撥方式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經批準再轉讓,需由取得劃撥土地使用權者補繳土地出讓費用或土地收益,并繳納契稅。其計稅依據(jù)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細則》第十一條規(guī)定的土地使用權出讓費用或者土地收益。

 

取得轉讓土地使用權的承受人,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第四條規(guī)定的成交價格繳納契稅。

 

因此,《條例》與《細則》規(guī)定的計稅價格,是對不同納稅人在不同環(huán)節(jié)繳納契稅的依據(jù),兩者并不矛盾。

 

3、《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房屋附屬設施有關契稅政策的批復》(財稅〔2004〕126號)

 

一、對于承受與房屋相關的附屬設施(包括停車位、汽車庫、自行車庫、頂層閣樓以及儲藏室,下同)所有權或土地使用權的行為,按照契稅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征收契稅;對于不涉及土地使用權和房屋所有權轉移變動的,不征收契稅。

 

二、采取分期付款方式購買房屋附屬設施土地使用權、房屋所有權的,應按合同規(guī)定的總價款計征契稅。

 

三、承受的房屋附屬設施權屬如為單獨計價的,按照當?shù)卮_定的適用稅率征收契稅;如與房屋統(tǒng)一計價的,適用與房屋相同的契稅稅率。

 

4、《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土地使用權轉讓契稅計稅依據(jù)的批復》(財稅〔2007〕162號)

 

根據(jù)國家土地管理相關法律法規(guī)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的規(guī)定,土地使用者將土地使用權及所附建筑物、構筑物等(包括在建的房屋、其他建筑物、構筑物和其他附著物)轉讓給他人的,應按照轉讓的總價款計征契稅。

 

5、《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yè)改制過程中以國家作價出資(入股)方式轉移國有土地使用權有關契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29號)

 

一、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第二條第一款規(guī)定,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屬于契稅的征收范圍。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細則》第八條第一款規(guī)定,以土地、房屋權屬作價投資、入股方式轉移土地、房屋權屬的,視同土地使用權轉讓征稅。

 

因此,對以國家作價出資(入股)方式轉移國有土地使用權的行為,應視同土地使用權轉讓,由土地使用權的承受方按規(guī)定繳納契稅。

 

二、以國家作價出資(入股)方式轉移國有土地使用權的行為不適用《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yè)改制重組若干契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3]184號)。

 

6、《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購房人辦理退房有關契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11〕32號)

 

對已繳納契稅的購房單位和個人,在未辦理房屋權屬變更登記前退房的,退還已納契稅;在辦理房屋權屬變更登記后退房的,不予退還已納契稅。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25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契稅納稅服務與征收管理若干事項的公告》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附件3《全文廢止和部分條款廢止的契稅文件目錄》所列文件或條款同時廢止。

 

1、國稅發(fā)〔1997〕176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契稅征收管理若干具體事項的通知 全文廢止

 

為了貫徹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細則》(以下簡稱《細則》),現(xiàn)就契稅征收管理中的若干具體事項通知如下:

 

一、征收機關。契稅征收機關是主管農業(yè)稅征收管理工作的各級財政機關或者地方稅務機關。

 

二、征收方式。契稅征收應當以征收機關自征為主。目前自征確有困難的地區(qū),經上一級征收機關批準,可以委托當?shù)胤课莨芾聿块T、土地管理部門或者其他有關單位代征。對代征單位,征收機關應發(fā)給委托代征證書,進行政策和業(yè)務指導,確保將代征稅款及時解繳入庫。

 

三、減稅、免稅。按《條例》法規(guī)享受減稅、免稅的納稅人,可向當?shù)卣魇諜C關書面提出減稅、免稅申請,并提供有關證明材料。征收機關應在嚴格審核后辦理減稅、免稅手續(xù)。代征單位不得辦理減稅、免稅手續(xù)。減稅、免稅的審批程序和辦法,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征收機關具體法規(guī)。

 

四、票證管理。為使征管工作逐步規(guī)范化,契稅的納稅申報表、完稅證格式全國統(tǒng)一,具體式樣及有關說明另行法規(guī)。征收中需要的其他有關票證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證收機關統(tǒng)一制定格式和組織印制。

 

鑒于目前農村地區(qū)尚無專門的房屋產權管理機構和制度,征收機關在對農村地區(qū)的房屋產權轉移征收契稅時,應當在核實有關情況并確認轉移的合法性后,給納稅人核發(fā)記載有房屋基本情況、房屋產機轉移情況以及契稅完納情況的“契稅完稅憑證”。在發(fā)放房屋所有權證的城鎮(zhèn)地區(qū)是否發(fā)放“契稅完稅憑證”,由各地省級征收機關自定。“契稅完稅憑證”的參考格式及有關說明另行下發(fā)。

 

五、會計科目設置。《農業(yè)稅收征解會計制度》中契稅收入二級科目調整為:土地出讓、土地轉讓、房屋買賣、房屋贈與、房屋交換、滯納金和罰款收入。

 

六、征收經費。征收經費的來源和管理仍按現(xiàn)行辦法執(zhí)行。各地對征收經費要嚴格管理,??顚S茫WC征收管理工作的開展。

 

對代征單位,征收機關可以付給代征手續(xù)費。代征手續(xù)費的支付比例,按財政部有關法規(guī)執(zhí)行。

 

七、其他事項除《條例》、《細則》已有明確法規(guī)者外,契稅的征收管理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等法律、法規(guī)執(zhí)行。

 

凡1997年10月1日前已簽訂房地產權屬轉移合同,但未辦理納稅手續(xù)的,對其征稅處理仍按原政策執(zhí)行。

 

2、國稅函〔1998〕829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城鎮(zhèn)居民委托代建房屋契稅征免問題的批復 全文廢止

 

湖北省財政廳:

 

你廳《關于城鎮(zhèn)居民委托代建房屋如何征收契稅的請示》(鄂財農稅發(fā)[1998]1014號)收悉。經研究,現(xiàn)批復如下:

 

根據(jù)你廳提供的情況,仙桃市居民趙明超通過與房屋開發(fā)商簽定“雙包代建”合同,由開發(fā)商承辦規(guī)劃許可證、準建證、土地使用證等手續(xù),并由委托方按地價與房價之和向開發(fā)商付款的方式取得房屋所有權,實質上是一種以預付款方式購買商品房的行為,應照章征收契稅。

 

3、國稅函〔1999〕465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出售或租賃房屋使用權是否征收契稅問題的批復 全文廢止

 

房屋使用權與房屋所有權是兩種不同性質的權屬。根據(jù)現(xiàn)行契稅法規(guī)的法規(guī),房屋使用權的轉移行為不屬于契稅征收范圍,不應征收契稅。

 

4、國稅函〔1999〕545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明確對中國華融資產管理公司等在收購處置不良資產中免征契稅的通知 全文廢止

 

5、國稅函〔1999〕613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抵押貸款購買商品房征收契稅的批復 全文廢止

 

購房人以按揭、抵押貸款方式購買房屋,當其從銀行取得抵押憑證時,購房人與原產權人之間的房屋產權轉移已經完成,契稅納稅義務已經發(fā)生,必須依法繳納契稅。

 

6、國稅函〔1999〕737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以補償征地款方式取得的房產征收契稅的批復全文廢止

 

你省汕頭市龍眼街道辦事處征用屬下南墩管理區(qū)土地與華乾工業(yè)園有限公司合建商品房,并在商品房建成后,將其中一部分商品房產權以補償征地款方式轉移給南墩管理區(qū)的居民。這種房地產轉移方式實質上是一種以征地款購買房產的行為,應依法繳納契稅。

 

7、國稅函〔1999〕845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三峽工程庫區(qū)農村移民外遷有關稅收問題的通知 廢止第三條

 

8、國稅函〔2000〕56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免征中國石油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契稅的通知全文廢止9國稅函〔2000〕468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免征軍隊武警部隊政法機關所辦企業(yè)脫鉤移交過程中所涉契稅的批復 全文廢止

 

10、國稅函〔2001〕483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以土地、房屋權屬抵繳社會保險費免征契稅的批復 全文廢止

 

根據(jù)國務院發(fā)布的《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國務院第259號令)中關于“社會保險基金不計征稅、費”的規(guī)定,對社會保險費(基本養(yǎng)老保險、基本醫(yī)療保險、失業(yè)保險)征收機構承受用以抵繳社會保險費的土地、房屋權屬免征契稅。

 

11、國稅函〔2001〕689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中國聯(lián)通有限公司重組過程中辦理土地、房屋權屬變更登記不征契稅的批復 全文廢止

 

12、國稅函〔2001〕843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中國糧油食品進出口(集團)有限公司重組改制有關契稅問題的通知 全文廢止

 

13、國稅函〔2002〕777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免征被撤銷金融機構在財產清理中取得土地房屋權屬所涉契稅的批復 全文廢止

 

14、國稅函〔2002〕1094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以項目換土地等方式承受土地使用權有關契稅問題的批復 全文廢止

 

根據(jù)現(xiàn)行契稅政策規(guī)定,土地使用權受讓人通過完成土地使用權轉讓方約定的投資額度或投資特定項目,以此獲取低價轉讓或無償贈與的土地使用權,屬于契稅征收范圍,其計稅價格由征收機關參照納稅義務發(fā)生時當?shù)氐氖袌鰞r格核定。

 

15、國稅函〔2003〕123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中國電信集團公司重組過程中有關契稅問題的通知 全文廢止

 

16、國稅函〔2003〕524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中國航空集團公司重組過程中有關契稅問題的通知 全文廢止

 

17、國稅函〔2003〕627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國家電網(wǎng)公司組建中有關契稅問題的通知 全文廢止

 

18、國稅函〔2003〕946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中國大唐集團公司組建中有關契稅問題的通知 全文廢止

 

19、國稅函〔2003〕978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中國國電集團公司組建中有關契稅問題的通知 全文廢止

 

20、國稅函〔2003〕1027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中國人民保險公司重組改制過程中有關印花稅和契稅問題的通知 廢止第二條

 

21、國稅函〔2003〕1143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中國電信集團公司重組安徽等六?。▍^(qū)、市)電信資產有關契稅問題的通知 全文廢止

 

22、國稅函〔2003〕1253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中國航空工業(yè)第二集團公司重組中有關契稅問題的通知 全文廢止

 

23、國稅函〔2003〕1272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事業(yè)單位合并中有關契稅問題的批復 全文廢止

 

深圳市財政局:

 

你局《關于事業(yè)單位改制征收契稅問題的請示》(深財農[2003]32號)收悉?,F(xiàn)批復如下:

 

經你市機構編制委員會批準,市人事局直屬的原深圳市人才服務中心、深圳市人才大市場兩個事業(yè)單位撤并為深圳市人才交流服務中心,且合并后新設立的深圳市人才交流服務中心仍為市人事局直屬事業(yè)單位。

 

在上述事業(yè)單位撤并過程中,原深圳市人才服務中心和深圳市人才大市場的房地產權屬需分別過戶至深圳市人才交流服務中心名下,所發(fā)生的房地產權屬轉移屬于政府主管部門對國有資產進行的行政性調整和劃轉。根據(jù)《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yè)改制重組若干契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3]184號)中的相關規(guī)定,對上述深圳市人才交流服務中心承受原深圳市人才服務中心、深圳市人才大市場的房地產權屬,不征收契稅。

 

24、國稅函〔2004〕322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以土地、房屋作價出資及租賃使用土地有關契稅問題的批復 全文廢止

 

青島市財政局:

 

你局《關于以作價出資方式或租賃方式使用土地是否征收契稅的請示》(青財農稅[2003]22號)收悉?,F(xiàn)批復如下:

 

一、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細則》第八條的規(guī)定:以土地、房屋權屬作價投資入股的,視同土地使用權轉讓、房屋買賣征收契稅。四方機車車輛有限責任公司承受國家以作價投資方式出讓的土地使用權,應按其作價出資額計征契稅。

 

二、根據(jù)現(xiàn)行契稅政策規(guī)定,土地租賃行為不屬于契稅征收范圍。四方機車車輛有限責任公司將土地租賃給南車四方機車車輛股份有限公司使用,不涉及契稅征免問題,不征收契稅。

 

25、國稅函〔2004〕852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中國人壽保險(集團)公司重組改制后有關稅務問題的通知 廢止第五條中有關契稅的規(guī)定

 

26、國稅函〔2004〕898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中國電信集團公司湖北等?。▍^(qū))電信資產重組改制有關契稅政策的通知 全文廢止

 

27、國稅發(fā)〔2004〕98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中國移動通信集團公司重組上市過程中有關契稅問題的通知 全文廢止

 

28、國稅函〔2004〕1036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繼承土地、房屋權屬有關契稅問題的批復 全文廢止

 

河南省財政廳:

 

你廳《關于繼承土地房屋權屬是否征收契稅的請示》(豫財農稅[2004]21號)收悉,現(xiàn)批復如下:

 

一、對于《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規(guī)定的法定繼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土地、房屋權屬,不征契稅。

 

二、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規(guī)定,非法定繼承人根據(jù)遺囑承受死者生前的土地、房屋權屬,屬于贈與行為,應征收契稅。

 

29、國稅發(fā)〔2004〕165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中國網(wǎng)絡通信集團公司重組上市過程中有關契稅政策的通知 全文廢止

 

30、國稅發(fā)〔2005〕52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中國建銀投資有限責任公司納稅申報地點問題的通知 廢止第三條中有關契稅的規(guī)定

 

31、國稅發(fā)〔2005〕156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實施房地產稅收一體化管理若干具體問題的通知 廢止第二條中有關契稅的規(guī)定

 

二、加強銷售發(fā)票管理。

 

在契稅納稅申報環(huán)節(jié),各地應要求納稅人報送銷售不動產發(fā)票,受理后將發(fā)票復印件作為申報資料存檔;對于未報送銷售不動產發(fā)票的納稅人,應要求其補送,否則不予受理。

 

各地要按照《通知》的要求,在契稅征收場所或房地產權屬登記場所,代開銷售不動產發(fā)票。要在代開銷售不動產發(fā)票時,及時征收營業(yè)稅及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個人所得稅、土地增值稅、印花稅等稅收,并按國家規(guī)定的稅款入庫預算級次繳入國庫。

 

32、國稅函〔2005〕835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軍隊離退休干部購買經濟適用房征收契稅問題的批復 全文廢止

 

33、國稅函〔2005〕903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城鎮(zhèn)房屋拆遷契稅優(yōu)惠政策適用對象的批復全文廢止

 

按照《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城鎮(zhèn)房屋拆遷有關契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5]45號)的精神,城鎮(zhèn)房屋拆遷契稅優(yōu)惠政策適用的對象,應為被拆遷房屋的所有權人或共有權人以及領取拆遷補償款的被拆遷公有住房的承租人。

 

34、國稅函〔2005〕969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中國航空集團公司改制有關契稅問題的通知全文廢止

 

35、國稅函〔2006〕157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改制企業(yè)承受土地使用權契稅計稅依據(jù)的批復 全文廢止

 

云南省地方稅務局:

 

你局《關于企業(yè)改制涉及土地使用權出讓有關契稅問題的請示》(云地稅發(fā)〔2005〕255號)收悉。經研究,批復如下:

 

按照中國石油化工集團公司主輔業(yè)改制分流的總體方案,2004年,云南石油公司工程安裝公司改制為云南石油工程安裝有限公司。在改制過程中,云南石油工程安裝有限公司以出讓方式承受了5870.38畝國有土地,該土地原由其關聯(lián)企業(yè)昆明石油公司以劃撥方式使用。

 

對改制企業(yè)以出讓方式承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應依法征收契稅。根據(jù)《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等有關契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4〕134號)規(guī)定,土地原由被改制企業(yè)以劃撥方式使用的,計稅依據(jù)為土地出讓金和其他出讓費用;其余情況,計稅依據(jù)按文件第一條規(guī)定的辦法確定。對云南石油工程安裝有限公司以協(xié)議出讓方式承受原由昆明石油公司使用的國有劃撥土地使用權的行為,應按財稅〔2004〕134號文件第一條第(一)款規(guī)定計征契稅。對成交價格明顯偏低的,計稅價格由征收機關確定。

 

36、國稅函〔2006〕448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開征煙葉稅有關稅收會計統(tǒng)計核算問題的通知 廢止第二條中有關契稅的規(guī)定

 

37、國稅函〔2006〕798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明確中國兵器裝備集團公司重組改制過程中有關契稅政策的通知 全文廢止

 

38、國稅發(fā)〔2006〕144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房地產交易個人無償贈與不動產稅收管理有關問題通知 廢止第一條中有關契稅的規(guī)定

 

一、 關于加強個人無償贈與不動產稅收管理問題

 

(二)關于個人無償贈與不動產契稅、印花稅稅收管理問題

 

對于個人無償贈與不動產行為,應對受贈人全額征收契稅,在繳納契稅和印花稅時,納稅人須提交經稅務機關審核并簽字蓋章的《個人無償贈與不動產登記表》,稅務機關(或其他征收機關)應在納稅人的契稅和印花稅完稅憑證上加蓋“個人無償贈與”印章,在《個人無償贈與不動產登記表》中簽字并將該表格留存。稅務機關應積極與房管部門溝通協(xié)調,爭取房管部門對持有加蓋“個人無償贈與”印章契稅完稅憑證的個人,辦理贈與產權轉移登記手續(xù),對未持有加蓋“個人無償贈與”印章契稅完稅憑證的個人,不予辦理贈與產權轉移登記手續(xù)。

 

39、國稅函〔2007〕606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承受裝修房屋契稅計稅價格問題的批復全文廢止

 

房屋買賣的契稅計稅價格為房屋買賣合同的總價款,買賣裝修的房屋,裝修費用應包括在內。

 

40、國稅函〔2007〕645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未辦理土地使用權證轉讓土地有關稅收問題的批復 廢止文件中有關契稅的規(guī)定

 

土地使用者轉讓、抵押或置換土地,無論其是否取得了該土地的使用權屬證書,無論其在轉讓、抵押或置換土地過程中是否與對方當事人辦理了土地使用權屬證書變更登記手續(xù),只要土地使用者享有占有、使用、收益或處分該土地的權利,且有合同等證據(jù)表明其實質轉讓、抵押或置換了土地并取得了相應的經濟利益,土地使用者及其對方當事人應當依照稅法規(guī)定繳納營業(yè)稅、土地增值稅和契稅等相關稅收。

 

41、國稅函〔2008〕438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無效產權轉移征收契稅的批復 全文廢止

 

按照現(xiàn)行契稅政策規(guī)定,對經法院判決的無效產權轉移行為不征收契稅。法院判決撤銷房屋所有權證后,已納契稅款應予退還。

 

42、國稅函〔2008〕662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改變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方式征收契稅的批復全文廢止

 

根據(jù)現(xiàn)行契稅政策規(guī)定,對納稅人因改變土地用途而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變更協(xié)議或者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應征收契稅。計稅依據(jù)為因改變土地用途應補繳的土地收益金及應補繳政府的其他費用。

 

43國稅函〔2008〕679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中國鐵道建筑總公司股份制改革過程中有關稅收問題的通知 廢止第三條中有關契稅的規(guī)定

 

北京市地方稅務局:

 

你局《關于經法院調解的房屋權屬轉移是否征收契稅問題的請示》(京地稅地[2008]195號)收悉?,F(xiàn)批復如下:居民個人根據(jù)國家房改政策購買的公有住房,并取得房改房產權證后,將名下的房屋產權轉移給其子女,屬于契稅法規(guī)規(guī)定的贈與行為,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及其有關規(guī)定征收契稅。

 

44、國稅函〔2008〕718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經法院調解的房屋權屬轉移征收契稅的批復全文廢止

 

北京市地方稅務局:

 

你局《關于經法院調解的房屋權屬轉移是否征收契稅問題的請示》(京地稅地[2008]195號)收悉。現(xiàn)批復如下:居民個人根據(jù)國家房改政策購買的公有住房,并取得房改房產權證后,將名下的房屋產權轉移給其子女,屬于契稅法規(guī)規(guī)定的贈與行為,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及其有關規(guī)定征收契稅。

 

45、國稅函〔2008〕1083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太平灣發(fā)電廠有關契稅問題的批復 全文廢止

 

46、國稅函〔2009〕603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明確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契稅計稅依據(jù)的批復 全文廢止

 

北京市地方稅務局:

 

你局《關于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契稅計稅依據(jù)確定問題的請示》(京地稅地[2009]124號)收悉。經商財政部,現(xiàn)批復如下:

 

根據(jù)《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土地使用權出讓等有關契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4]134號)規(guī)定,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契稅計稅價格為承受人為取得該土地使用權而支付的全部經濟利益。

 

對通過“招、拍、掛”程序承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應按照土地成交總價款計征契稅,其中的土地前期開發(fā)成本不得扣除。

 

47、國稅函〔2009〕618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明確中國農業(yè)銀行改制有關契稅政策的通知全文廢止

 

48、國稅函〔2009〕781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yè)改制契稅政策適用問題的批復 全文廢止

 

未查到政策原文

 

49、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2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國壽投資控股有限公司相關稅收問題的公告 廢止第五條中有關契稅的規(guī)定

 

50、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9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簡并稅費申報有關事項的公告 廢止附件2中的《契稅稅源明細表》

 

《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29號 關于契稅法實施后有關優(yōu)惠政策銜接問題的公告》自2021年9月1日起執(zhí)行,附件2《契稅優(yōu)惠政策文件及條款目錄》中所列文件及條款規(guī)定的契稅優(yōu)惠政策同時廢止。

 

1、《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離婚后房屋權屬變化是否征收契稅的批復》國稅函〔1999〕391號

 

××財政廳:

 

你廳《關于對離婚后房屋權屬變化是否征收契稅的請示》(粵財農[1999]85號)收悉,經研究,現(xiàn)批復如下:

 

根據(jù)我國婚姻法的法規(guī),夫妻共有房屋屬共同共有財產。因夫妻財產分割而將原共有房屋產權歸屬一方,是房產共有權的變動而不是現(xiàn)行契稅政策法規(guī)征稅的房屋產權轉移行為。因此,對離婚后原共有房屋產權的歸屬人不征收契稅。

 

2、《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公有制單位職工首次購買住房免征契稅的通知》財稅〔2000〕130號

 

對各類公有制單位為解決職工住房而采取集資建房方式建成的普通住房或由單位購買的普通商品住房,經當?shù)乜h以上人民政府房改部門批準、按照國家房改政策出售給本單位職工的,如屬職工首次購買住房,均比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第六條第二款“城鎮(zhèn)職工按法規(guī)第一次購買公有住房的,免征”的法規(guī),免征契稅。

 

3、《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社會力量辦學契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1〕156號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提出的“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以營利為目的舉辦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的精神,以及國務院發(fā)布的《社會力量辦學條例》中關于“社會力量舉辦的教育機構依法享有與國家舉辦的教育機構平等的法律地位”的法規(guī),對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或勞動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并核發(fā)《社會力量辦學許可證》,由企業(yè)事業(yè)組織、社會團體及其他社會組織和公民個人利用非國家財政性教育經費面向社會舉辦的教育機構,其承受的土地、房屋權屬用于教學的,比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第六條第(一)款的法規(guī),免征契稅。

 

4、《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教育稅收政策的通知》第三條第2項財稅〔2004〕39號

 

2.國家機關、事業(yè)單位、社會團體、軍事單位承受土地房屋權屬用于教學、科研的,免征契稅。用于教學的,是指教室(教學樓)以及其他直接用于教學的土地、房屋。用于科研的,是指科學實驗的場所以及其他直接用于科研的土地、房屋。對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或勞動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并頒發(fā)辦學許可證,由企業(yè)事業(yè)組織、社會團體及其他社會和公民個人利用非國家財政性教育經費面向社會舉辦的學校及教育機構,其承受的土地、房屋權屬用于教學的,免征契稅。

 

5、《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等有關契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4〕134號

 

為了進一步明確與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相關的契稅政策,推動公有住房上市的進程,現(xiàn)將有關契稅政策通知如下:

 

一、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其契稅計稅價格為承受人為取得該土地使用權而支付的全部經濟利益。

 

(一)以協(xié)議方式出讓的,其契稅計稅價格為成交價格。成交價格包括土地出讓金、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拆遷補償費、市政建設配套費等承受者應支付的貨幣、實物、無形資產及其他經濟利益。

 

沒有成交價格或者成交價格明顯偏低的,征收機關可依次按下列兩種方式確定:

 

1、評估價格:由政府批準設立的房地產評估機構根據(jù)相同地段、同類房地產進行綜合評定,并經當?shù)囟悇諜C關確認的價格。

 

2、土地基準地價:由縣以上人民政府公示的土地基準地價。

 

(二)以競價方式出讓的,其契稅計稅價格,一般應確定為競價的成交價格,土地出讓金、市政建設配套費以及各種補償費用應包括在內。

 

二、先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后經批準改為出讓方式取得該土地使用權的,應依法繳納契稅,其計稅依據(jù)為應補繳的土地出讓金和其他出讓費用。

 

三、已購公有住房經補繳土地出讓金和其他出讓費用成為完全產權住房的,免征土地權屬轉移的契稅。

 

6、《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外國銀行分行改制為外商獨資銀行有關稅收問題的通知》第四條財稅〔2007〕45號

 

根據(jù)《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yè)改制過程中有關契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3]184號)的規(guī)定,外國銀行分行改制前擁有的房產產權,轉讓至改制后設立的外商獨資銀行(或其分行)時,可免征契稅。

 

7、《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認真落實抗震救災及災后重建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第四條財稅〔2008〕62號

 

因地震災害滅失住房而重新購買住房的,準予減征或者免征契稅,具體的減免辦法由受災地區(qū)省級人民政府制定。

 

8、《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yè)以售后回租方式進行融資等有關契稅政策的通知》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財稅〔2012〕82號

 

二、以招拍掛方式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的,納稅人為最終與土地管理部門簽訂出讓合同的土地使用權承受人。

 

三、市、縣級人民政府根據(jù)《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有關規(guī)定征收居民房屋,居民因個人房屋被征收而選擇貨幣補償用以重新購置房屋,并且購房成交價格不超過貨幣補償?shù)模瑢π沦彿课菝庹髌醵?購房成交價格超過貨幣補償?shù)?,對差價部分按規(guī)定征收契稅。居民因個人房屋被征收而選擇房屋產權調換,并且不繳納房屋產權調換差價的,對新?lián)Q房屋免征契稅;繳納房屋產權調換差價的,對差價部分按規(guī)定征收契稅。

 

四、企業(yè)承受土地使用權用于房地產開發(fā),并在該土地上代政府建設保障性住房的,計稅價格為取得全部土地使用權的成交價格。

 

9、《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夫妻之間房屋土地權屬變更有關契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4〕4號

 

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房屋、土地權屬原歸夫妻一方所有,變更為夫妻雙方共有或另一方所有的,或者房屋、土地權屬原歸夫妻雙方共有,變更為其中一方所有的,或者房屋、土地權屬原歸夫妻雙方共有,雙方約定、變更共有份額的,免征契稅

 

失效的契稅優(yōu)惠政策文件及條款目錄

 

《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29號 關于契稅法實施后有關優(yōu)惠政策銜接問題的公告》2021年9月1日起執(zhí)行,附件3《失效的契稅優(yōu)惠政策文件及條款目錄》所列文件及條款規(guī)定的契稅優(yōu)惠政策失效

 

1、《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本溪金島生態(tài)農業(yè)發(fā)展有限公司承受農村集體土地使用權征收契稅的批復》 財稅字〔2000〕26號

 

你省本溪金島生態(tài)農業(yè)發(fā)展有限公司有償受讓桓仁縣橫道河子村林地及耕地使用權50年,用于生態(tài)農業(yè)的綜合開發(fā),不屬于農村集體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轉移,應按土地使用權轉讓征收契稅。

 

2、《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國人大機關職工住宅契稅問題的通知》 財稅〔2001〕199號

 

3、《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中國華融資產管理公司接收抵債資產契稅問題的通知》 財稅函〔2002〕5號

 

4、《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中國華融資產管理公司上海辦事處接收中山東二路十五號樓契稅問題的通知》 財稅〔2002〕141號

 

5、《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中國民族國際信托投資公司等轉制為證券公司有關契稅問題的通知》 財稅〔2002〕151號

 

6、《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大連證券破產及財產處置過程中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第三條 財稅〔2003〕88號

 

7、《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香港中銀集團重組上市有關稅收問題的通知》第五條 財稅〔2003〕126號

 

8、《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中國長江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及收購三峽發(fā)電資產有關稅收問題的通知》第二條中關于契稅的政策 財稅〔2003〕235號

 

9、《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中國人壽保險(集團)公司重組改制過程中有關契稅政策的通知》 財稅〔2004〕10號

 

10、《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合作開發(fā)的房地產權屬轉移征免契稅的批復》 財稅〔2004〕91號

 

廣東省財政廳:

 

你廳《關于合作開發(fā)的房地產權屬轉移是否征收契稅的請示》(粵財法[2004]32號)收悉。經研究,現(xiàn)批復如下:

 

一、珠海市房產公司擁有土地,珠海南嘉房產開發(fā)有限公司提供資金,共建住房。珠海南嘉房產公司獲得了珠海市房產公司的部分土地使用權,屬于土地使用權權屬轉移。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的規(guī)定,珠海南嘉房產開發(fā)有限公司承受土地使用權,應繳納契稅。

 

因此,對珠海南嘉房產開發(fā)公司應按其取得的85%土地使用權的成交價格計征契稅。

 

二、在上述合作開發(fā)建房過程中,珠海南嘉房產開發(fā)有限公司將其擁有并登記在珠海市房產公司名下的房產權屬登記在自己名下,沒有發(fā)生權屬轉移,不應征收契稅。

 

11、《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航空信托投資公司轉制為航空證券公司有關契稅問題的通知》 財稅〔2004〕122號

 

12、《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對工行潮州分行受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征免契稅問題的批復》財稅〔2004〕184號

 

13、《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國家石油儲備基地建設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第一條中關于契稅的政策 財稅〔2005〕23號

 

14、《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廣百新翼公司產權分割征收契稅問題的批復》 財稅〔2005〕26號

 

廣東省財政廳:

 

你廳《關于廣百新翼產權分割涉及契稅是否征收契稅的請示》(粵財法[2004]120號)收悉。經研究,批復如下:

 

廣州市西湖商業(yè)公司(簡稱西湖公司)、廣州粵泰實業(yè)有限公司(簡稱粵泰公司)、廣州市天宏基房地產開發(fā)公司(簡稱天宏基公司)三方成立廣州市廣百新翼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簡稱廣百新翼公司),已開發(fā)的房地產權屬,屬于新公司所有。如廣百新翼公司將名下的房地產過戶到西湖商業(yè)公司和天宏基公司,房地產產權承受方應依法繳納契稅。

 

15、《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貴州省人民政府駐京辦事處收購貴州大廈用于辦公的房產免征契稅的通知》 財稅〔2005〕141號

 

16、《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廣深鐵路股份有限公司辦理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有關契稅問題的批復》 財稅〔2005〕147號

 

17、《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對美國駐華使館購買館員住宅免征契稅的通知》 財稅函〔2005〕160號

 

18、《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中國建銀投資有限責任公司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第三條 財稅〔2005〕160號

 

19、《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廣東國際信托投資公司破產清算中房地產權屬變更征收契稅問題的批復》 財稅〔2006〕50號

 

20、《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中國電信集團公司和中國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收購CDMA網(wǎng)絡資產和業(yè)務有關契稅政策的通知》 財稅〔2009〕42號

 

21、《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北京德國文化中心·歌德學院(中國)在華房產有關契稅和印花稅問題的通知》中關于契稅的政策 財稅〔2009〕159號

 

22、《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中國聯(lián)合網(wǎng)絡通信集團有限公司重組過程中有關契稅政策的通知》 財稅〔2010〕87號

 

23、《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明確中國郵政集團公司郵政速遞物流業(yè)務重組改制過程中有關契稅和印花稅政策的通知》第一條 財稅〔2010〕92號

 

24、《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住房城鄉(xiāng)建設部關于調整房地產交易環(huán)節(jié)契稅個人所得稅優(yōu)惠政策的通知》第一條 財稅〔2010〕94號

 

一、關于契稅政策

 

(一)對個人購買普通住房,且該住房屬于家庭(成員范圍包括購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唯一住房的,減半征收契稅。對個人購買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且該住房屬于家庭唯一住房的,減按1%稅率征收契稅。

 

征收機關應查詢納稅人契稅納稅記錄;無記錄或有記錄但有疑義的,根據(jù)納稅人的申請或授權,由房地產主管部門通過房屋登記信息系統(tǒng)查詢納稅人家庭住房登記記錄,并出具書面查詢結果。如因當?shù)貢翰痪邆洳樵儣l件而不能提供家庭住房登記查詢結果的,納稅人應向征收機關提交家庭住房實有套數(shù)書面誠信保證。誠信保證不實的,屬于虛假納稅申報,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的有關規(guī)定處理。

 

具體操作辦法由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財政、稅務、房地產主管部門共同制定。

 

(二)個人購買的普通住房,凡不符合上述規(guī)定的,不得享受上述優(yōu)惠政策。

 

25、《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中國信達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改制過程中有關契稅和印花稅問題的通知》第一條 財稅〔2011〕2號

 

26、《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中國郵政儲蓄銀行改制上市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第五條中關于契稅的政策 財稅〔2013〕5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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