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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編輯:萬偉華 云南百滇稅務師事務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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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法律援助補貼有關稅收政策的公告》發(fā)布,涉及法律援助人員的勞務報酬個人所得稅扣繳免稅申報,此類收入的申報與之前的勞務報酬個人所得稅計算和扣繳都是不同的。
自然人電子稅務局(扣繳端)目前已升級至最新版V3.1.175,增加了法律援助補貼勞務報酬免稅申報功能。
根據(jù)彈窗提示,法律援助機構可以進行法律援助補貼勞務報酬免稅申報,律師事務所或基層法律服務所等單位是不可以進行法律援助補貼勞務報酬免稅申報的。而且,法律援助人員在律師事務所或基層法律服務所等單位的扣繳端的任職受雇從業(yè)類型是雇員的情況下,本就不可以同時申報各種勞務報酬的。
“法律援助補貼勞務報酬”,僅2022年1月及以后稅款所屬期可填報。
一般勞務報酬代扣繳申報時可以扣除20%或800元費用,法律援助補貼勞務報酬的費用為0元,申報“法律援助補貼勞務報酬”時,免稅收入默認等于收入且不可修改。
個人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收入-(費用+免稅收入+稅前扣除)。法律援助機構扣繳免稅申報法律援助人員的法律援助補貼勞務報酬個人所得稅后,因為全額計入免稅收入,不會對法律援助人員回全年累計綜合所得產(chǎn)生不利的影響。
另外,對律師事務所合伙人同時有法律援助補貼勞務報酬(即綜合所得)和經(jīng)營所得,也不會產(chǎn)生經(jīng)營所得不能扣除減除費用6萬的不利影響。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辦理2021年度個人所得稅綜合所得匯算清繳事項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1號》的規(guī)定:同時取得綜合所得和經(jīng)營所得的納稅人,可在綜合所得或經(jīng)營所得中申報減除費用6萬元、專項扣除、專項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但不得重復申報減除。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1號官方解讀:對已經(jīng)在經(jīng)營所得年度匯算填報減除費用、三險一金、專項附加扣除等扣除的納稅人,在提供綜合所得年度匯算預填服務時,將減除費用等數(shù)據(jù)設置為0,同時提醒納稅人也可更正經(jīng)營所得申報后在綜合所得年度匯算中扣除6萬元/年的減除費用。
補貼由法律援助機構支付給法律援助人員所屬單位,因為此項補貼不屬于所屬單位的收入和支出,所屬單位不能開具征稅發(fā)票給法律援助機構。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法律援助補貼有關稅收政策的公告》明確對個人取得法律援助補貼勞務報酬所得免稅,而且新規(guī)發(fā)布前后,法律援助均被認為屬于法律服務活動,即不屬于財政補貼收入,律所通過開具“與銷售行為不掛鉤的財政補貼收入”不征稅發(fā)票收取補貼的,屬于不正確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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