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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編輯:萬偉華 云南百滇稅務師事務所有限公司
問題內容:居民企業(yè)間轉售電是否需要按照購銷合同繳納印花稅
答復機構:福建省稅務局 答復時間:2021-07-08
國家稅務總局福建省12366納稅服務中心答復:您好!您提交的網上留言咨詢已收悉,現答復如下:
非電網企業(yè)之間簽訂的售電合同不需要繳納印花稅。
文件依據: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花稅若干政策的通知》(財稅〔2006〕162號)第二條規(guī)定:“對發(fā)電廠與電網之間、電網與電網之間(國家電網公司系統、南方電網公司系統內部各級電網互供電量除外)簽訂的購售電合同按購銷合同征收印花稅。電網與用戶之間簽訂的供用電合同不屬于印花稅列舉征稅的憑證,不征收印花稅。”
上述回復僅供參考,具體以法律法規(guī)及主管稅務機關相關規(guī)定為準!感謝您的咨詢,順祝生活愉快!
問題內容:物業(yè)公司轉售電是否繳納印花稅?上述行為屬于購銷合同還是供電合同?
四川12366納稅繳費服務熱線:
您好!您提交的網上留言咨詢已收悉,現答復如下: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花稅若干政策的通知》(財稅〔2006〕162號)規(guī)定:“二、對發(fā)電廠與電網之間、電網與電網之間(國家電網公司系統、南方電網公司系統內部各級電網互供電量除外)簽訂的購售電合同按購銷合同征收印花稅。電網與用戶之間簽訂的供用電合同不屬于印花稅列舉征稅的憑證,不征收印花稅?!?/span>
以上答復僅供參考,如有其他疑問請聯系主管稅務機關咨詢。
四川12366納稅繳費服務熱線
2021年11月2日
《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22號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印花稅若干事項政策執(zhí)行口徑的公告》
二、關于應稅憑證的具體情形
(三)發(fā)電廠與電網之間、電網與電網之間書立的購售電合同,應當按買賣合同稅目繳納印花稅。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花稅若干政策的通知 財稅〔2006〕162號》
二、對發(fā)電廠與電網之間、電網與電網之間(國家電網公司系統、南方電網公司系統內部各級電網互供電量除外)簽訂的購售電合同按購銷合同征收印花稅。電網與用戶之間簽訂的供用電合同不屬于印花稅列舉征稅的憑證,不征收印花稅。(2022年7月1日后繼續(xù)執(zhí)行的印花稅優(yōu)惠政策)
供用電水氣熱力合同(非應稅的民法典典型合同):供用電合同是供電人向用電人供電,用電人支付電費的合同。供用水、供用氣、供用熱力合同,參照適用供用電合同的有關規(guī)定。
咨詢電話:13700683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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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地址: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區(qū)滇池柏悅3幢19樓1920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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