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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編輯:萬偉華 云南百滇稅務師事務所有限公司
問題內容:我公司(一般納稅人,增值稅稅率13%)采購商品贈送客戶。采購商品取得的發(fā)票注明:未稅金額100元,稅額1元,合計付款101元。針對此商品,做視同銷售的時候,確認銷項稅的時候:是用100*13%,還是用101÷(1+13%)*13%?
答復機構:大連市稅務局 答復時間:2023-11-17
大連市稅務局12366呼叫中心答復:
您好!您提交的問題已收悉,現(xiàn)針對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復如下: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第50號令)第十四條 一般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采用銷售額和銷項稅額合并定價方法的,按下列公式計算銷售額:
銷售額=含稅銷售額÷(1+稅率)
因此,如您描述的情況,合計付款101元(價稅合計金額),則銷售額=101÷(1+13%)。
感謝您的咨詢!上述回復僅供參考,具體以法律、法規(guī)及相關規(guī)定為準。若您對此仍有疑問,請聯(lián)系大連稅務12366或主管稅務機關。
細細思量,以上的答復不咬教條,值得稱贊。
有認為以上答復是根據(jù)增值稅視同銷售規(guī)定“按其他納稅人最近時期同類貨物的平均銷售價格確定”確定,采購含稅價格101元,因此平均銷售價格101元。
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
第十六條 納稅人有條例第七條所稱價格明顯偏低并無正當理由或者有本細則第四條所列視同銷售貨物行為而無銷售額者,按下列順序確定銷售額:
(一)按納稅人最近時期同類貨物的平均銷售價格確定;
(二)按其他納稅人最近時期同類貨物的平均銷售價格確定;
(三)按組成計稅價格確定。組成計稅價格的公式為:
組成計稅價格=成本×(1+成本利潤率)
屬于應征消費稅的貨物,其組成計稅價格中應加計消費稅額。
公式中的成本是指:銷售自產貨物的為實際生產成本,銷售外購貨物的為實際采購成本。公式中的成本利潤率由國家稅務總局確定。
視同銷售的價格不是采購價格,是商品近期的銷售價格。規(guī)定明確的是“最近時期”,如果采購時間較早,也應采用近期的商品銷售價格,不應以早期的“采購價格”。
增值稅相關規(guī)定中的銷售額、銷售價格等均為不含稅價格,“按納稅人最近時期同類貨物的平均銷售價格確定”、“按其他納稅人最近時期同類貨物的平均銷售價格確定”中的銷售價格均指的是不含稅價格。
因為商品銷售價格不好取得,也有看法認為,需要根據(jù)近期采購是否抵扣了進項來判斷“采購價格”來作為銷售價格,101元采購取得專票抵扣了1元進項,則應按100元作為視同銷售的價格(不含稅),如101元采購取得普票未抵扣進項,則應按101元作為視同銷售價格(不含稅)。
上述解答未教條式的引用政策,而是直接采用了近期的含稅采購價格(含稅)101元作為了近期商品的銷售價格(含稅),并做價稅分離確定不含稅銷售額。
《財稅[2011]50號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yè)促銷展業(yè)贈送禮品有關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規(guī)定,企業(yè)贈送的禮品是自產產品(服務)的,按該產品(服務)的市場銷售價格確定個人的應稅所得;是外購商品(服務)的,按該商品(服務)的實際購置價格確定個人的應稅所得。
計算贈品個人所得稅偶然所得,“商品(服務)的實際購置價格”為含稅價格。
咨詢電話:13700683513
公司名稱:云南百滇稅務師事務所有限公司
公司地址: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區(qū)滇池柏悅3幢19樓1920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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