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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創(chuàng) 萬偉華
特殊性稅務處理可能存在雙重納稅問題,同樣轉讓資產(chǎn)或股權對轉讓方來說是損失的話,也存在可以雙重扣除損失的避稅空間。
如果股權收購中個人出現(xiàn)股權轉讓損失時,個人無需納稅同時損失不可以彌補個人其他所得,但適用特殊性稅務處理后,受讓方以個人的股權原計稅基礎確認,因此個人的損失將變成受讓方企業(yè)可以扣除的股權轉讓損失,存在避稅空間。
A持有X公司100%股權成本1000萬,公允價值100萬,直接出售會產(chǎn)生損失900萬。B公司發(fā)行股份(公允價值100萬)收購X公司100%股權,并適用特殊性稅務處理,A持有B公司股權計稅基礎為1000萬,B公司持有X公司股權計稅基礎為1000萬,重組12個月后按100萬出售,虧損900萬,可用于彌補B公司自身盈利。B公司資產(chǎn)或股權出售損失只是企業(yè)所得稅層面,會計核算未出現(xiàn)股權轉讓損失。
重組12個月后,A按100萬出售B股權或減資將出現(xiàn)損失900萬,A是個人的,本就無所謂扣除與否,A是公司的,此時仍然可以將損失扣除,產(chǎn)生了直接出售資產(chǎn)或股權的一道損失變成特殊性稅務處理后兩次扣除的避稅空間。
因此此類避稅空間應在重組方提供資產(chǎn)公允價值與計稅基礎以及合理商業(yè)目的資料時進行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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